法務局的《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文本中,建議僅可以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經營的,除了劇院,還有電影院。電影團體影意志(澳門)項目策劃蔡嘉儀認為,有關建議對小藝團舉辦放映活動限制較大,如只能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經營電影院,即不少民間場地不能放映,質疑有關規定是擔心安全還是限制表達自由。「是否即使做曬電檢程序,都不可以在這類地方公映?」
蔡嘉儀表示,去年曾與一民間場地合作,在電影放映之餘亦有音樂演出,擔心規定若然通過,影院只能於酒店及商廈經營,或團體只能使用官方場地時,各種放映形式會受到限制。「或者可以在別的場地,但要提早一年遞交活動計劃書,做定好多文件等審批,唔准你就冇聲出。咁變相令好多想較多元化地做影演嘅藝團,生存空間會收窄,嚴重啲講,收窄到甚至可能會消失。」
蔡嘉儀擔心,有關規定會直接影響沒法在商業戲院上映的獨立製作的推廣。她表示,現時商業戲院租金非常昂貴,一些很較小型的戲或本地獨立製作,有時未必可以租用到,「就算俾你做,都可能係一場半場。」
她又指,不明白此規範的目的是擔心意外發生,「還是希望規管小型藝術團體的演出內容冇咁自由?變成在民間一個藝術空間表演都可能犯法?」
她憂慮,場地的選擇收窄,將來可能要經過很多程序去申請官方場地,或要經過一個很冗長的時間,很繁瑣的文件程序審批才可舉辦放映活動。現時場地需求之大,有藝團甚至表示需要提早年許預訂場地。她表示,小型藝團欠缺人力物力,不一定可以確定一年後一定會有某個演出,預早一年就到文化中心預訂場地。這都將影響作品的推廣及藝團的生存。
她期望,在這諮詢期間,文化局可協助藝團與有關部門協商。她表示,現在即使有戀愛電影館,並可以透過文化局借用,「但現在借用的規則的行政程序都未批出,根本上借用非常困難,就算我哋嚟緊要搞嘅電影節,我都經歷了大半年才可確認佢借個場地俾我放映。未來的放映,你連我喺LMA(編按:Live Music Association,一民間表演場地)都唔可以時,係咪即係叫我哋不如收檔啦,唔好做呢?這是最壞嘅諗法,而這最壞嘅諗法唔係危言聳聽,或自己嚇自己。如果佢真係有呢條條例,只要我哋借唔到場,冇錢BOOK場,就咩都唔洗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