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租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提案人就設立租金仲裁機制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為租賃雙方設立仲裁中心,可較法院更快速處理租務糾紛。他說︰「可能一兩個月,最長三個月就可以解決問題。但交到法院快都要半年,長可能要九個月。」
鄭志強表示,由於仲裁中心的裁決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若其中一方不服,可能又要交到法院處理,因此處理糾紛的時間可能要更長。因此,仲裁中心關鍵是如何加強公信力和認受性,否則有仲裁機制卻沒人使用就只會白費心機,會上有議員提出可研究由法官擔任仲裁員。提案人建議,日後在訂定租約的時候,加入將日後若有租務糾紛要交到仲裁中心處理的條款。
鄭志強又稱,仲裁中心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成立,委員會希望政府代表將今日討論內容帶回相關部門,之後再向委員會說明政府對設立仲裁中心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