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機構縱容性騷擾亦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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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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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01月17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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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在《刑法典》引入「性騷擾罪」,但只限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出席「澳門論壇」時表示,語言性騷擾行為不納入規管範圍,是考慮懲罰與言論自由間要取得平衡,加上現時已有侮辱罪等的法律規範。而且,語言性騷擾以行政指引方式處理,在其他地區亦行之有效,不一定將之刑事化。他稱,明白社會對修訂《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迫切需要,會在諮詢後盡快完成總結報告,希望下半年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婦聯副理事長、議員黃潔貞以及澳大社會學系主任李德都認為,語言性騷擾需納入「性騷擾罪」的定義範圍內才能夠起到足夠阻嚇作用,職場機構要制訂指引亦缺乏法律基礎,效用受人質疑。黃潔貞批評政府從未清楚解釋如何透過指引防治語言性騷擾,要求政府帶頭做起。李德表示,性騷擾行為人固然要受到懲罰,若相關的單位機構包庇縱容亦要受處罰,才能令它們積極制訂規章指引防治性騷擾。

律師梁本永表示,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可讓被害人錄口供後,相關證供用作法庭審訊時的未來備忘聲明,無需被害人出庭作證,避免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有市民反關注到今次修訂《刑法典》,將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都可以入罪。認為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源頭是制作人,不應處罰觀看者。律師梁本永亦表示,對此一修訂有所保留,他認為,行為人在家中瀏覽相關的圖片或視頻,並沒有對當事人造成實際的傷害,要將此納入刑事的處罰過高。

張涵回應指,澳門需要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國際義務,亦要為社會樹立正確的觀念,保護未成年人。至於社會擔心將來無意間瀏覽到兒童色情網頁或圖片亦會觸犯法律,張涵稱,在執法上會採取刑事介入最低原則,至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故意,則有刑事偵查機關以及檢察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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