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幅放生閒置地無違法 廉署拒背書:行政部門要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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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完成「放生」16幅閒置地調查報告,未發現有違法行為,但廉署也沒有幫經手部門「背書」,指基於廉署的職權所限,無法判定行政部門運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最符合公共利益,「當局須為有關決定負責」。廉署直指現時《土地法》和行政程序有漏洞,狠批工務局「五宗罪」,對土地管理長年不作為,「擠牙膏」式發放閒置地資料 (詳見另文) ,只是打迷糊仗,讓外界無法監察。廉署建議進一步收緊《土地法》,明確可歸責發展商的範圍,大幅提高罰款,增強阻嚇性。

廉署調查報告總結:

1. 公署在調查中,並未發現行政當局不宣告16幅土地批給 失效的決定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而對於每宗不宣告批 給失效個案的具體原因或考量,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的 範圍,公署不具備法定權限及技術資源和手段評判有關 決定是否最為合適或最符合公共利益,行政當局須為有 關決定負責。

2. 上述16幅土地中的3幅的25年臨時批給期間已屆滿,但至 今尚未被宣告批給失效,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 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 有 效 利 用 , 而 且會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的風險。行政當局需考慮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儘快宣告 有關批給失效。

3. 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對新《土地 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土地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 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土地的個案時 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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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考慮將行政當局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決定及理據 透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佈,增加特區政府在土地管理工 作上的透明度,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利於公眾行使輿 論監督的權利。

5. 應採取措施令到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達到應有的阻嚇效 果,例如在日後的批地合同中,因應土地價值及市場狀 況訂定更為合理的罰款金額,或者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 法例作出修訂,從制度上解決罰款金額與現實脫節的問題。

6. 如何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土地,涉及依法有效管理特 區土地資源這一重大公共利益,行政當局應及時、完整、 準確地向社會發放有關訊息,透過公眾及輿論監督,審 視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最符合公共利益。

7. 工務部門須增強在土地管理工作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儘快建立一套供工務局轄下附屬單位共用的、專為土地 管理而開發的電腦應用系統,將土地批給及利用的相關 資料匯總,以科學、有效的方式管理澳門特區最為珍貴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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