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蒙混又過關 隨時一夜回到歐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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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趕在農曆除夕前放工時間,低調(其實是偷偷摸摸)發出訊息,說已通過了《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撤銷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改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城規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且公佈翌日即生效。理由冠冕堂皇說是落實特首“精兵簡政”理念,但行政會可知這樣已是公然踐踏法律?

行政會在春節前夕社會無暇關注之際,混水摸魚、暗渡陳倉地修改這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法案。將原本向運輸工務司負責的獨立部門,降級由工務局長管轄。如果說要「精兵簡政」,原本城規會秘書處的人員全歸工務局,人數上並沒有減少;如果從行政倫理上說,原來與工務局互不從屬的城規會秘書處,經過這次合併,卻失去了監督、制衡工務局的功能。從這兩個層面上說,如此大費周章極速修法,一來一往對誰最有利?而崔世安對此絕口不提,只是辯稱「沒有削權」、「否認違法」,意圖混淆公眾視線。

工務局劣跡斑斑  恐一夜回到歐案前

事實上,正是由於歐案揭露出工務局過往目無法紀、劣跡斑斑、為所欲為的亂象,例如違法放高樓宇高度、胡亂豁免街影、黑箱批地與改用途等等,社會才廣泛要求要成立具一定獨立性的城規會以有效監督工務局,現在卻要將原本具獨立性的城規會秘書處併入工務局,相關人員變成工務局的員工,請問一個接受工務局領導的部門如何去監督工務局?何來獨立性?如何發揮原來依《城市規劃法》監督工務局的職責?歐案後曾經撥亂反正的城市規劃,看來一夜又要回到歐案前!

就在社會輿論長期認為應再加強城規會獨立性及權力之際,政府卻反其道而行,透過裁撤秘書處大幅削弱其獨立性,真可謂明目張膽,當社會無到。

精兵簡政自相矛盾   動機不純意圖明顯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精兵簡政”政策方針,但政府暗地裡連夜裁撤剛成立不到一年且運作良好的城規會秘書處就難免讓人質疑動機。首先,人員臃腫亟待瘦身的機構多的是,行政會不單毫無動作,反而變本加厲、自打嘴巴,例如法律範疇本已有法務局,後來又多搞一個叫「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還不夠,日前又再搞多個叫「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這不是一透喊精兵簡政,一邊疊床架屋?

再來,目前政府有幾十個諮詢委員會,當中大部分均有設置秘書處,例如文化遺產委員會、文化產業委員會、旅遊發展委員會、人才發展委員會、科技委員會、醫務委員會、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等等太多太多,為何不去裁撤這些委員會的秘書處?而且,與城規會同期成立的文化遺產委員會,其秘書處為何不裁撤?類似職能的委員會這麼多,明顯疊床架屋這麼久,為什麼又沒被優先精簡掉?這麼多冗員積聚職能重疊的部門為何不去精簡?相信行政會諸公心裡有數。

事實上,從公開的資料可知,城規會及其秘書處目前工作量極大,目前秘書處聘用人員除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外,亦只有區區數人,這幾個人就負擔起日常大量工作,包括安排會議、翻譯、聯絡、寫會議紀錄、法律分析等等,可謂早已是“精兵簡政”政策的楷模,現在荒謬的是卻要第一個被裁撤,你說沒有陰謀論有人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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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視法律 偷摸帶頭違法

政府一方面不斷強調陽光政府、依法施政,口號猶言在耳, 行政會卻無視法律法規,作出公然違法的事情,為什麼?首先,根據《第3/2014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 》第二條(職權)第一款之規定:城規會其中一項職權還包括須就城市發展策略研究、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城規技術規定及指引、以及行政長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明確規定有關“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均須諮詢城規會的意見,這亦是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及法律精神。很明顯,行政會這次修改《第3/2014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 》,正正屬於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諮詢城規會意見的範疇,但政府(運輸工務司)在將草案送交行政會討論前,從來沒依法聽取城規會意見,而是直接跳過城規會交到行政會,此舉已是公然行政違法

跳過諮詢城規會  剥削公眾知情權

再來,同樣根據《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八條(全體會議)第六款之規定“全體會議中就編製、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發出規劃條件圖及第二條(一)項規定的事宜作討論的部分屬公開……;有意參與旁聽人士須預先登記。”上述所謂的“第二條(一)項規定的事宜”正是前段所講“有關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亦即,政府不是不可以修改城規會的行政法規,但必須依法諮詢城規會意見,並且依法舉行屬向公眾公開的平常會議,市民可參與旁聽。並且亦需依法第會議舉行五日前,向委員提供有關草案的參考資料及將有關的會議召集書及資料上載網站向市民公開,讓市民知悉。但上述這些法定程序,政府竟然全部違法直接跳過!

依法施政口號破產 行政會公信力受損

此事件,政府明顯違反了《城市規劃法》規定的透明及促進公眾參與原則、公開原則,以及程序正義的精神。同時亦違反了城規會賦予委員監督政府、特別是工務局的精神,亦剥奪了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是不折不扣的政府帶頭違法亂紀!此舉已讓政府“依法施政”的口號破產,行政會的公信力及誠信亦已受到廣泛質疑。

同時,由於已涉及行政違法,廉政公署應就有關違法行為主動作出調查,向社會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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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權胡亂解讀、亂來胡來蒙混過關

行政會發言人向傳媒解畫,辯稱:「政府考慮到秘書處過去與工務局的分工、權責的界線比較難掌握,而且分工太細、太散對績效也未必好。」 由上面的藉口可知,行政會可謂對法律賦予城規會的職權及角色毫無認識、胡亂解讀!秘書處原本向司長報告,現在變成向局長報告,無疑是降級兼被工務局控制。

事實上,依《城市規劃法》第三章對城規會的有關規定,以及《第3/2014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 》第十三至第十九條,已對城規會及其秘書處的職權作出了非常清晰的界定,可說是毫無含糊,根本不存什麼與工務局“分工及權責的界線比較難掌握”的問題,而所謂“分工太細、太散”更讓人哭笑不得,找藉口蒙混過關的水平實在有待提昇。

城規會被斬手腳  獨立公信力大降

要知道,依法依規,城規會就是一個不從屬任何政府部門且具獨立性的諮詢機構(否則難以維護其公正性與公信力),其秘書處的職責依法是“負責提供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定位非常明確。再者,與工務局的關係方面,依該法規第十九條,已明確“如(城規會)有需要,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補充支援……。”已講到明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及作出要求時,工務局才可作技術支援,以保持其獨立性,可來分工不清與分工太細?

由於城規會職權的敏感性及重要性,不但城市規劃、土地開發和景觀的把關,還有獨立開展諮詢研究的權力,秘書處的職責也非一般委員會秘書處這麼單純。事實上,只要詳閱城規會行政法規即可知,何時安排會議、會議內容討論什麼、哪個規劃條件圖先上哪個後上、是否接納或提請委員作出利益迴避、相關法律的解釋權、會議紀錄如何寫、以至開完會後撰寫給工務局的諮詢意見等等,都是非常重要且具有敏感性的職務,目的就是監督工務局。

城規會還有一些重要職能,例如:可依法由司長委任外地專家和學術機構出任顧問,提供獨立意見;獨立開展公眾諮詢,亦可委託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進行專項分析,為城規相關範疇展開研究和政策倡議。舉例說,若公眾日後對新城規劃出現重大分歧,還有多一個部門可以做獨立研究,為民意發聲,但現在這個重要的部門已經被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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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圖片:http://seemacau.blogspot.com/2009/12/green-light-to-reclaim-362-hectares-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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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人士亦認為《第3/2014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 》公佈實施不足一年,且在社會評價普遍良好的情況下急急修改,是有違法律法規應有的穩定性與莊嚴性,亦明顯有違《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法律安定性原則」,而且沒有公開諮詢及依法聽取城規會意見,是明顯違規違法。政府帶頭踐踏法治,才是「依法施政」的一大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