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到用時方恨不專業

2014-04-11 執法者:誰來監督?如何監督? 專題報道

文:作光

網址:https://aamacau.com/?p=7694

時間:2014年04月11日 11:11

警察作為代表特區行使公權力,是特區政府的「軟實力」,是特區形象的其中一面鏡子,對外影響特區聲譽,對內影響市民對政府管治信心。

隨著社會進步,市民對警察專業越有要求。「媒體形象」、「執法形象」及「內部管理形象」成為市民對警方的綜合評論因素。基於警員形象以及提升執法水準的重要性,一般國家和地區都有系統性的訓練,尤其是提供警察倫理道德標準和執法應有的指引。

警察倫理道德概念何以重要?以家暴案為例,美國社會學家Black 在一九八0年作出的研究顯示

,警察回應家暴行為的四種模式包括﹕治療(識別及解決家暴行為的潛在問題)、補償(尋求違法者向受害人因他而承受的傷害作補償)、執法(找出禁令觸發者及應受懲罰者)及安撫(把家暴看成衝突,撫平衝突,找出誰是誰非)。分析結果指出,若雙方屬普通法的夫妻,則安撫(70%)對比執法(26%);若雙方屬於分居的夫妻,則安撫(39%)對比執法(57%);若雙方屬於朋友,則安撫(36%)對比執法(57%)。由於執法各不同,有受害人甚至控告警方冷漠對待,要求賠償。

有學者分析何以警察對家暴安多採用安撫。原因包括:認為對加害者採取強硬手段會傷害家庭;介入家庭案件並非真正之警察工作;有可能警察大部分是男性,會比較同情加害人這一邊。但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關注家暴人士及家暴列公罪的國家都相繼指出,警察介入家暴是保護受害人的不可或缺因素。這些國家更分別推出多個警方介入家暴的程序指引,以祈更有效的保護家暴受害人。

因此,警方專業並不應過於取決於個人道德判斷,包括性別不平等對待,傳統觀念,服務對象身份地位或「行政惰性」等,以防「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影響執法效果。

筆者就是有數次遇到警到用時方恨不專業的「不作為」情況﹕

兩年前筆者目睹一樁交通意外,當時一位女士橫過馬路其間被車撞到,我隨即走過馬路扶起她,兩手一扶便沾了滿手血。在旁的一位治安警呆在旁邊,撞人的司機也在旁。叫救護車及詢問司機情況是常識吧?但這名警員只是問這位女士是否需要致電召喚救護車?嘿!頭和身體各處都在流血,叫救護車是常識吧?我實在忍不住對他說,這種情況你還要問?

一位朋友鄰舍發生家暴案,受害人被打到遍體鱗傷,當時朋友見狀馬上報警。查問目擊證人情況,特別是報警人士應是常識吧?但這名警員到場後並沒有進一步跟進。

去年筆者因公事陪一位女性到醫院檢查身體,由於一些事情需要治安警協助處理。抱歉,這段時間原來是他們的晚飯時間,我怎會知道?這名治安警員不耐煩地告訴我阻礙他吃飯。盡責是常識吧?

更滑稽的是,其中一次又因公事由治安警陪同下陪一名懷疑有精神病的女生到醫院,當時護士在旁,一位女警問這位護士﹕「我需要在旁看守這名女士嗎?」這位護士答道﹕「看不看守是你們警方需要自行判斷,並不是由護士決定你們警方是否需要看守。」在這種回答下,這名女警十分茫然,不知如何是好。難道沒有足夠的指引作出判斷嗎?也許,問問上司才是常識吧?

有一次一位筆者認識的女士因失竊報警求助,警員到場例行公事後兩名警員在旁大聲討論剛才錄口供的內容,當時筆者在也在旁,一位警察跟我談起口供內容,然後補充一句﹕「嗱,吾好講出去啊!」我心想,「咁都得,不是應該保密嗎?」。

這些個人經歷雖不能全面反映特區警員的整體狀況,但這種隨機式的偶遇,參差不齊的執法水平實在令人抓狂,亦令筆者對警方形象大打折扣。

憶起去年到美國德州警察部門進行交流時,該名警官形容自己是「配槍的社工」,以受害人為依歸,尤其注意身體語言是否進一步傷害受害人。這個概念是值得學習的。誠然,服務用心、以民為本、專業高效實在應該化口號為行動,化信念為態度。不應是僅供參考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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