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在澳門的拖拉史

按主流經濟學的市場供求變化抽象分析,最低工資是一種剛性的價格干預。假設市場供求變化可以自動達致最適當的資源配置效果,則這種干預措施肯定會做成一些不理想的效果,例如原來可就業的低能力的勞動者會失去工作,原本可生存的低效商號會因而關門,原本投放在非工資報酬的資源會減少以應付最低工資等等。可是,理論歸理論,最低工資在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中,從十九世紀的大洋洲國家開始,已於大部份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推廣實施,並且陸續伸展至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理論與現實的差距,主要是由於主流經濟學的市場供求抽象分析,跟實在的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存在重大差異。

理論跟現實的差異之一,是生產因素的流動性。跟教科書內抽象的市場不同,在實在的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中,資本和勞動的流動性絕不對等。世貿和世界銀行等機制致力確保資本的自由流動,盡可能讓投資者選擇去最有利的地方投資;相反,勞動者的流動是受到以主權國分界的規則所限制的。當一國、一區環境對投資不利,資本可以轉移到最有利的別國、別區;可是,當一國、一區環境對就業不利,勞動者可不能自由跑到最有利的別國、別區去就業。當外勞,是獲別國、別區許可和接受額外規範的;當黑工,是要承受額外風險的。於是,一國、一區之民,往往期望在本國、本區透過就業解決生活需要,因而從各層面湧現最低工資的要求。

在澳門,澳葡政府在一九八八年設定簡陋的輸入外地僱員制度,便開始運用最低工資措施。起初實施最低工資,是針對每一宗輸入外地僱員的。這除了要跟奴隸制劃清界線外,也有保障不會有超低工資吸引更多僱主謀取外勞而構成本地失業問題的設想。

然而,當輸入外地僱員愈來愈多,對本地勞動者的就業條件甚至就業機會都構成顯著影響,對外僱人員和對本地僱員的最低工資要求都同時升溫了。在此背景下,經過反覆爭議,在特區成立之前,立法會通過了第4/98/M號《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或勞工不足時,方能僱用非本地勞工。在制度上,其實沒有驗證「同等效率」的行政機制,但審批申請外地僱員所指定的最低工資,倒是一項可以驗證「同等成本」的行政機制。

《綱要法》第七條規定:採取措施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這當然是針對本地各業僱員的。可是,從一九九八年至今已過了十二年多,本地僱員只有政府外判項目的清潔保安工作人員才享受最低工資。這個局面,既由於本地政治經濟結構對實施最低工資有特定困難,而本地政治行政結構又存在有力的拖延實施最低工資的機制。

對於龍頭產業大企業而言,最低工資絕無問題。可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卻吃不消。君不見在經濟繁榮的澳門,街頭巷尾一家又一家老商舖老字號陸續結業嗎?成本上升難捱的主因是租金,但經營既有困難,工資自然也構成壓力。政府現在仍為超低工資的本地僱員發放工資補貼。如果規定了各行業最低工資,卻全靠政府工資補貼才達標的話,那倒不如擴大經濟援助(例如把援助水平提升至最低維生指數一倍半甚至兩倍)好了。

不過,也不能把延誤最低工資的罪名加在抽象的「中小型企業」頭上。事實上,在經濟繁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開業的小商號數量遠比結業的多。特別是連鎖式經營的小商號,直如雨後春筍。即便在租金成本壓力下,能生存的「中小型企業」其實是愈來愈多。如果真的相信市場,當然可以採用經濟學上較進取的方法,實行騰籠換鳥,結束低工資補貼,實施最低工資,迫使一批難以應付租金和工資成本的低效商號止虧退場,以便騰出場所讓有力生存的新號營業,另外提升福利保障和轉職訓練讓一時失業的的人員轉到市場上有力生存的商號去。

不過,至少有兩類人士不喜歡這樣的騰籠換鳥。其一是不滿資本主義商品化的人士,他們寧可留戀舊風情的小號而不愛突顯市場效率的新店;其二是將被淘汰者和他們的親友。這兩類人士當中,第一類人士不足影響最低工資的決策,但第二類人士卻不一樣。這關乎本地一直負責處理最低工資的機制,也即是那個有力拖延實施的政治行政機制|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自從勞工權益及就業政策綱要法頒佈後,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的研究決策工作就一直交給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葡政府樂於透過這個由官員、中華總商會和工聯三方長期協商的組織去擺平各種勞資問題。特區成立後,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實際是確認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機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官方是換上了特區政府官員,但資方和勞方的社團性質不變。因此,資方方面,在新經濟環境下面臨低效淘汰壓力的一群,有固定的代表在參與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反而有能力生存的迎商號倒不一定在決策機制有其代表。勞方方面,特區成立後屢次發動示威抗爭的工會,直到現在都不能參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間接令這機制有效維持其河蟹職能。

以上,就是最低工資訴求進入澳門和一直拖拉不前至今的一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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