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涉貪案續結案陳詞 辯方:涉案公司並非空殼公司

何超明涉貪案審訊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39578

時間:2017年05月15日 20:20

資料圖片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辯方今日繼續進行結案陳詞。何超明代表律師潘愛儀就控方的指控逐一反駁。起訴書中指控何超明伙同另案4名被告,分別為商人黃國威、麥炎泰、兄長何超明及姐夫李君本組成犯罪集團,成立多間空殼公司承接檢院24類服務判給,獲得逾千萬利益。潘愛儀反駁指,涉案公司並非空殼公司,空殼公司的定義為公司無實際業務,但涉案公司有報稅、高峰期有5至6名職員、有繳交社保等,而所承接的24類服務判給中,部分有實際參與工作。

她亦舉例指,檢院換屆後曾承接檢院裝修工程的公司亦只有數名職員,並在承接外判後才於業務範圍中增加裝修工程,而其業務僅是設計工作,裝修工程則是外判。

辯方:建議書上貼便條紙、打圈為溝通

起訴書亦指,何超明涉以便條紙、在建議書中打圈的方式向下屬作指示。潘愛儀指,以便條紙、打圈方式與下屬溝通屬正常做法,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另案被告黎建恩及前顧問鄭幸婕曾在庭上提及會用便條紙進行溝通。但相關做法在1,300多項服務判給中只佔極少數,無法證明何超明以相關方式來指定屬意公司。並質疑廉署利用便條紙、打圈作為證據之一,反映廉署實質未能找到任何有力證據,「廉署話打圈係何嘅筆蹟,究竟點樣認定?」

辯方批採購法過時 合同斬件非蓄意違法偏幫

潘愛儀亦提到,涉案大部分合同都以半年為限,是因為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採購法)自上世紀80年代沿用至今,經已過時,法令亦無明確規定如何進行判給。又指不少公共部門都會將合同「斬件」,以避開公開招標,藉以「做少啲嘢」,而非蓄意違法或偏幫他人。而何在檢院24類服務合同判給中被控多條詐騙、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濫權等罪。潘愛儀逐類合同進行反駁,並指廉署及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所列出的非具體事實,而是結論性事實,未能一一證實。

辯方:何從不放棄 對法庭有信心

潘愛儀在結案陳詞的總結階段時強調,何超明「無詐騙、無指使、無收錢」,批評相關指控只是控方的演繹、斷章取義。又指自己在20多年的法律工作中,沒有見過如本案船證據薄弱的情況。她亦指,何超明由國家培育出來服務本澳,15年來對社會貢獻甚大。何作為對社會有貢獻、受人尊重的人,卻被指控多條罪名,已前途盡毀。又指何心中的利益大於實際利益,「即使可以呃到澳門人,佢又夠唔夠膽呃國家?」

潘愛儀亦指,今次案件不只審判何超明,亦考驗本澳的司法制度。相信法庭會不偏不倚,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她亦引述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本澳考察時的講話,指每宗案件均需體現法律精神、公平及正義。何本人從不放棄,因他對法庭這個最後防線有信心。

何超明:被捕前赴港非因逃跑

而何超明在最後陳述中提到,整個訴訟程序存在「狹隘報復、慘被羈押;先定有罪、再砌證據;未審事實、不能定案」等問題。他指出,自己離任檢察長一職不足1個月就被查,而檢院向廉署檢舉後不足48小時,已有21名涉案人被召喚到廉署,認為當中存在人為因素。對於被指逃跑而被羈押,他指自己當時只是到香港求醫及見朋友,身上只有2千多元,「要逃走我一早逃咗十次。」何超明亦提到,王顯娣的確有就「歐案」追贓事宜與內地及英國聯絡,並稱「追贓不求有功,但求無罪。唔可以功勞歸國家,利益歸本澳,罪就在我。」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