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草案」自公開諮詢以來,質疑不斷。爭議之一是其中並未有提出每區的公共設施覆蓋率,難以為之後的詳規訂定標準。
工務局於10月23日的新聞稿提到,澳門的公用設施分為全澳性及社區性:全澳性公用設施為一些需要獨立佔地且服務全澳居民的公用設施(例如大學及運動綜合體),社區性公用設施則以服務當區居民為主,而社區性的公用設施,「主要考慮當區的人口數量及實際服務需要,將根據總體規劃提出的指導性要求,參考各權限部門的相關標準,於詳細規劃階段作具體設置」。新聞稿又提到,在詳細規劃階段,新城區的規劃將根據人口或服務半徑等標準設置各類社區性公用設施以及其比例。
然而,當中提及的設施有衛生中心、教育設施、街市、公共圖書館、社區家庭服務中心等,未有明確包括表演場地、展覽場地等設施。誠然,《城規法》中並未要求要設立有關設施,但如總規欠缺文化願景而未有相關配備,澳門未來要發展文化事業顯然會容易受限,要成為「文化永續之城」是否只會成為口號?各區居民的文化權利又可如何得到保障?值得我們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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