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李涉貪案完成詢問所有證人 下週三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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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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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17日 20:20

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地產商人涉貪賄案,已經完成詢問所有證人,將於222日下午245分進行結案陳詞。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每人最多40分鐘發表結案陳詞,由於本案被告眾多,預計需十多小時才能完成,若果律師還有補充可以書面方式,「否則唔知幾日幾夜先可以完。」另外,被告在最後階段若要發言補充,並不屬於重新陳述,限時約10分鐘,她強調,最後陳詞只是補充性質,各被告若有更多發言內容,可以考慮用書面形式。

法庭今日亦傳召工務局法律廳廳長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出庭作證。證人表示,涉案「疊石塘山建築項目」沒考慮《路環整治規劃》,不存在違法情況。她又認為,「TN20」及「TN24」兩地段可合併發展,李燦烽不似會誤導上級,行政長官也有法律顧問團隊。

工務局法律廳廳長︰疊石塘山項目無違法

案情指工務局人員在分析及編制路環相關地段時,要遵守《路環整治規劃》。過去庭審辯方曾爭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是否應受《路環整治規劃》規範,以及該規劃是否具生效條件,因報告書在1997年以葡文寫成,當中要求尚要補充圖則的電子檔。該規劃當年亦未有刊登憲報,故認為只屬內部參考,並沒有約束力。

工務局法律廳在2012623日就「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發表書面意見,證人表示,《路環整治規劃》有條件尚未滿足,只是有條件批准,沒有刊登憲報,沒有約束力,但有參考作用。周邊的石排灣公屋、金鋒南岸等高樓已落成,認為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也可興建。

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質疑報告沒有詳細分析《路環整治規劃》,證人承認沒有,當時報告討論私人土地發展可否有限制。而即使是私人土地,發展也要符合公共利益,同時有限制,要遵守一定條件,如放高要解釋理據,並將部分地塊作補償。

黎檢追問《路環整治規劃》由時任司長(政務司)通過,工務局人員是否要遵守命令?證人維持說法,認為該規劃只是有條件批准,尚未滿足條件,沒有刊登憲報,便按批准了的街道準線圖發展。黎裕豪續問從行政角度,下級是否要遵守上級命令?證人表示,如涉及不法,當然毋須遵守。黎檢續問,不遵守上級命令起碼違反服從義務?很多命令以口頭發出,不是書面形式?證人回應,如不同意上級命令需解釋原因,紀錄個人遵守上級指示但自己亦有意見。

證人︰特首有法律團隊不會誤導

另外,控罪指被告關偉霖、胡家儀、劉寶芳為獲取「TN20」及「TN24」兩個地段合併發展申請的協助而行賄時任局長李燦烽。在李燦烽干預下,下屬作出兩地段最大建築許可地積比率為12.02倍的建議。在李燦烽同意意向性批示的誤導下,201864日及719日,時任司長及時任特首分別作出同意批示。

證人認為,兩個地段可合併,也可分開發展。有關地塊不規則,合併可使發展更有靈活性,但要集合地塊業權才可做到。律師問李燦烽有沒有可能誤導司長?證人認為不似李燦烽這種人,他注意細節。自己亦認為合併發展完全符合公共利益,該份申請提供了理據,城規廳統籌項目,行政長官亦有法律顧問團隊。

黎裕豪質疑有關合併沒有諮詢法律廳意見,證人沒有作仔細研究。證人回應其同時為土地委會員委員而知悉情況,回答律師時又指其當時有跟進項目的相關程序,沒發現有不合法的地方,土地廳有指引,如涉不法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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