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億澳大工程涉貪案宣判 前行政主任判囚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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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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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13日 17:17

(網絡圖片)

初級法院上週五就澳門大學工程的涉貪及偽造文件案宣判。首被告何某被裁定三項「違反保密罪」、一項「濫用職權罪」以及一項「偽造文件罪」罪成,五罪競合,合共判處2年徒刑,緩期3年執行;何某的公司其餘兩名股東沈某、阮某,被裁定一項「濫用職權罪」以及「偽造文件罪」罪成,每項罪名各判處一年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各判處16個月徒刑,緩期3年執行;三名被告的緩刑條件為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須向澳門特區捐獻2萬元。另外,涉案承建商兩名負責人周某、顧某,被控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均獲判處無罪。

案情顯示,何某在2019年任職澳大「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工程處」行政主任期間,在澳大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的判給過程中,清楚知悉有關工程的內容、預算及評標準則,涉嫌協助承建商製作標書,偽造標書文件,並親自參與部分評標工作,最終該承建商獲得了工程判給。回報條件是讓第一嫌犯持有股份的一家新成立的工程公司獲得承建商判給部分項目。涉案工程金額約為2.2億元。

何某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補充案發時因其有意離開澳大「工程處」的工作,故希望藉着為涉案公司取得工程,讓該公司得到發展,以便其可發展個人事業,其當時不知道會從是次工程中分到多少錢,因工程投標價低,其相信不會賺到很多錢。而沈某及阮某(兩人均為內地居民)沒有到庭接受審訊,但考慮到何某已清楚交代犯案經過,並力指沈某及阮某共同作案,再結合卷宗內的書證,法院認為已具備充分的證據以認定該三名被告共同實施了相關犯罪事實。

法庭認為,考慮到本個案中的具體情節,尤其沈某及阮某均為初犯,何某自願承認被指控犯罪事實,但何某有刑事紀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判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三名被告的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及彼等的犯罪行為對澳門大學公開招標的公正性造成了負面影響。

然而,考慮到何某、沈某、阮某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尤其何某自上次被判刑後至今多年沒有再犯其罪行、沈某及阮某均為初犯、該三名被告沒有從犯罪中取得金錢利益且本案被揭發至今已逾兩年。法庭認為,現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法庭裁定何某以直接犯方式觸犯三項「違反保密罪」,每項判處五個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判處九個月徒刑;及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九個月徒刑。上述五罪競合,合共判處二年徒刑,緩期三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須向澳門特區捐獻2萬元以彌補彼等犯罪之惡害。

沈某及阮某,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各判處一年徒刑;及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各判處一年徒刑。上述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最為適合,緩期三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各須向澳門特區捐獻2萬元以彌補彼等犯罪之惡害。另外,何某、沈某、阮某各須向法務公庫繳納澳門鄰700元捐獻。周某及顧某,被控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均獲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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