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期內未完成利用宣告批地失效 中院撤銷當局批示:土地利用已在期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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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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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4月4日 20:20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中級法院撤銷行政當局宣告路環一地段的批地失效之行為。中院在判決書指出,批地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利用,土地批給已轉為確定,當局不能以此為據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當局的失效批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錯誤地認定沒有利用土地的情況及批給沒有轉為確定,因此該批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中「可撤銷之行為」相關規定予以撤銷。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4)日以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2020年8月5日的批示宣告一幅面積為7,5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昔日痲瘋院即現時九澳聖母村的土地由於有償的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其後,土地承批人Corporação Evangélica 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針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承批人指出,該批示「無權限、欠缺說明理由、事實前提錯誤、違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請求宣告被上訴批示無效及補充請求撤銷有關批示。

承批人又認為批示認定「土地租賃期已於2015年12月25日屆滿,但在該日該土地尚未完成利用時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有關土地已於2007年完成利用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根據批及合同的第三條款,土地用作興建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的一組樓宇,作社會設施用途(房屋、學校、辦公室及倉庫),而與該組樓宇相鄰的土地則用作果園、菜園、運動場及花園。又指,批給土地上已分別於2003年及2007年建成了一個女性戒毒中心和一個男性戒毒中心,這兩幢樓宇是由社會工作局按照其與司法上訴人訂立的合作協議而推動興建。根據第6/80/M號法律(舊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利用時間及完成相關條文,有關土地已於2007年完成利用,而建成的樓宇用作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符合批給合同的主要目的。

中院又表示,雖自2019年起有關土地不再繼續用於上述用途,但這發生在25年的土地批給期間屆滿即2015年12月25日之後,此時土地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利用,土地批給已轉為確定,當局不能以此為據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故此裁定土地承批人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批示。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院第915/2020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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