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來論〕玩火自焚 貽患無窮:談離補爭議的操作邏輯與政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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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日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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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5月23日 20:20

本週日「反離補」遊行、下週二相關法案的表決已經如箭在弦,這是本埠甲午開年以來最嚴重的政治危機,釀成如斯亂局大禍,責任全在一意孤行的特區政府。

筆者自小接受愛國愛澳教育,向來以祖國及澳門的利益為重,這回目睹建制中人不明就裡,盲護航、死護法,不明箇中「魔鬼細節」足以破壞本埠官民念茲在茲的和諧穩定,為此痛心疾首。

近日,社會對「離補」法案已有諸多討論,珠玉在前,拾人牙慧、老調重彈無甚裨益。謹從個人疏漏的學問和粗淺的思考起筆,略陳利害,望政府及議會諸公懸崖勒馬,免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一)特首任內不適用刑事程序條文是準澳獨行為

首先必須痛斥的是法案第四條,規定行政長官任內不適用刑事程序,黃馬褂加身,五年或十年任期內幾近為所欲為。有人會反駁:世界各國的總統元首,任職時間內不也是有類似規定嗎?

朋友,你能想到這裡,總算開始突破盲點了。那麼,澳門的特首,在政治地位和權力上可以跟國家元首同日而語嗎?人家在任的時候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在法理上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的,自然免於刑事起訴和司法審判。《基本法》雖然規定本埠特首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澳門的主權最終是歸屬北京中央人民政府,不然國防、外交事務何以由中央管轄,廿三條又何須立法?特首想享有跟外國元首一樣的免刑訴保障權,形同主權實體,不是搞「澳獨」還是什麼呢?

日前有建制朋友親撰鴻文為政府作嫁衣,訴說美、俄、法總統也有卸任保障「食長糧」制度,拿人家一國的總統跟我們一地區的行政首長來比,無疑是缺乏政治學和法學常識,搬石頭砸自己和政府的臭腳。《三國演義》裡有一幕,孫權欲設計陷害曹操,竟上表勸進阿瞞稱帝。位極人臣的曹操久在宦海浮沉,深知小孫不懷好意,笑言「是兒欲使吾居爐火之上耶」。這魔鬼條文不知道是誰想出的鬼主意,也是想把特首推進「澳獨」的熔爐中為千夫所指,焚為灰燼。

(二)法案缺乏民意基礎,倒行逆施

上文提到,各國元首的任內刑事免訴權和離職後優待條件,在現時的政治狀況下是無法一體適用於特首及一眾高官身上的。當然,如果只是談地方政府首長卸任的待遇條件,倒不是沒有先例可循:如臺灣地區即有《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四條即規定「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人家的縣市長退職可以爽領一筆,澳門的可不可以呢?千萬不要忘記,人家的行政、立法和地方自治機關,都是透過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產生的。換言之,無論是上述法規的制定者還是得益者(現在流行的詞彙叫「自肥者」),其立法和執法的權力都來源於有投票權的公民。

反觀澳門的情況,可真讓人笑掉大牙:行政長官是由數百人小圈子選舉產生的,主要官員的任免就來自這位無甚民意授權的特首;立法會非民選的「間選」和「官委」議席佔去大半,儼為政府的橡皮圖章。筆者今天在這裡不欲過多鞭撻本埠畸形落後的政制,只是想反問一句:這樣的政府遞交的法案、這樣的議會通過的法案,真的能獲得廣泛民意的支持嗎?市民痛恨離補法案,更多是出於「邊個畀你臨走刮一筆?有冇問過我先?」。

近年,公共政策因為缺乏諮詢,臨行「霸王硬上弓」引起社會反彈,民署的西灣湖夜市大計即是最好的例子。在政權的民意正當性為零、公眾諮詢欠奉的情況支持這樣法案,無疑是與各階層市民為敵,釜底抽薪地毀損特區長治久安的基石。贏了銅錢,輸了民心,這宗政治買賣怎麼打算盤也是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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