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持續影響下,裁員減薪、放無薪假成為企業減壓的方法。本澳就業不足率過去一年亦持續攀升,短期的無薪假是就業不足,但長期的無薪假即等同隱性失業。無薪假期間僱員收入減少、亦不符合資格申請失業津貼、即使長期處於無薪假狀態,也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的合理理由。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陳樂琪表示,本澳現時有關無薪假的法律存在漏洞,勞工局亦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令打工仔面對「被放無薪假」的問題上,處於非常弱勢的位置。
勞工局聲稱現時勞工法無規定僱主必須向當局申報無薪假的情況。陳樂琪認為, 勞工局對法律的理解有誤,導致在無薪假的問題上,容易令僱主無需合理理由就可以要求僱員放無薪假。他表示,無薪假就是改變了僱員與僱主原先訂立的工作內容和條件,僱主由於經濟等原因而使僱員處於停工狀態,按勞工法的相關規定,這是須要訂立書面協議,並送交勞工局監察。
陳樂琪質疑,僱員提出放無薪假,事前事後獲僱主許可才能算是合理缺勤,但僱主提出的無薪假,為何會無明確法律條文規範說明?而勞工局聲稱無薪假須每次訂立合理期限,但不設「總上限」的話,等於僱主可以無限次提出無薪假,這對僱員的影響好大,而僱員亦不得以此作為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
他認為,當局需要向社會清晰說明訂立不合理的無薪假期限、無期限的無薪假有何後果,若法律存在漏洞就必須及時修法。另外,現時僱員被放無薪假幾乎等於零保障,陳樂琪認為,無薪假期間,最低工資、每月4日有薪假、有薪強制假期等保障是否應該適用,當局亦應向公眾清楚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