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忙於投履歴找工作,翻開報紙滿滿的招聘廣告,一萬六千元月薪的高級轎車司機和酒店侍應,這個版面定必讓對岸市民趨之若騖;在得到面試機會時,總得填幾面個人資料,把一生做過的事都寫一遍,這事讓人尷尬又懊惱,有時甚至中小學的成績單或祖宗父母也要交待清楚,在企業還沒聘用我之前已把老祖宗也給出賣了;若我沒有被錄取,這些個人檔案會將會散落何方呢?有些較謹慎的公司會強調個人資料會在使用後銷毁,但事實上我也親眼目睹許多個人履歴被淪為廢紙或再用紙。澳門人很隨興,社會大眾對個人私穩沒有太在乎,仍在民智未開的階級,但今次更想說說澳門檔案的運用。
我曾經工作的地方隨處可見一堆雜亂的個人私隱、公司營運、學生資料和社團運作會議內容等的廢紙,散落在影印機、傳真機和公文盒附近,最神奇的是我從沒看過碎紙機是有插電源的。聰明的清潔大嬸如果懂得把這堆「垃圾」回收賣向電訊公司、保險公司,早就發財了。大眾缺乏對檔案的概念是可理解的,因為我們自以為是一個很講信用的民族。但一個政府對檔案的建構和運用仍然乏善足陳,這才是令人顫抖的事。最近澳門最火熱的「巴士合同案」和「墓地案」新聞是個非常典型的檔案學例子;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以及法務局局長張永春異口同聲地說明,簽了一份有「瑕疵」的巴士合同,駁斥了廉署的「違法經營」說法,馮專員的面頰頓時紅了些許,畢竟「Big Mum」的話是多麼神聖的,尤其最近她去過耶路撒冷。
一間公司由投標、申請到運作的所有文件,一定會經過政府部門的審批和決議,決議人員的討論、投票和結果,一切都盡在記錄中,而這些記錄文件定必被編輯,放在部門的檔案文件櫃中,以備查閱。這是簡單和平常不過的程序,當出現意外和突發問題時,我們可以從以上的文件中找到事實的根源過程,但似乎我們最有「程序」的政府竟然沒有執行這些程序。在關於墓地案的審訊過程中,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的回答也令人目瞪口呆,「即日收到即日簽署,睇都未必有時間仔細睇,因為每年有四萬份文件要簽署 ……」「很多範疇的工作都直接下放竣ㄕP部門全權負責,自己從來無過問和參與 ……」「…… 批給申請,因為部門都找不到,如何交?」一個政府官員用祐漢街市賣菜婆的語氣回答檢察官的問題,「阿婆,你啲菜有好多蟲喎!」「我點知啊!咁多菜,我又無參與、又無過問種菜,一年賣咁X多菜,睇都未必時間睇就賣左啦……吓!菜農啲單據?搵唔到喎,點比你睇啊?」,以上純粹設計對白,祐漢賣菜婆出名和譪可親莫見怪,至少你沒有領政府幾十萬的年薪。
一個牽涉最廣泛的公共部門的首長如此流利答辯,一個政府又如何確保存檔系統的運作有效呢?澳門特區比香港特區更優秀的是我們有檔案法,澳門檔案館成立於1952年,根據檔案法,所有官方文件如政府公報的官方文件、立法會文件、法院文件和自治公共機構文件等都會被開放查閱,看起來很公開和透明化吧,但對檔案的查閱有明確的限制。文件被制定為檔案後超過三十年,我們才能參閱,某些特殊檔案更可延長至一百三十年才可以閱讀,而且從歸檔、收集和制作檔案的過程和時間是沒有限制和監督的;歐洲國家規定一屆政府結束後檔案要立即歸檔,而且最遲在20年至30年內開放與公眾,澳門雖立檔案法,但內容明顯落後多時。還有一個重點是,如何讓政府文件成為我們公眾可查閱的檔案?檔案館的專業人員只是負責執行的「圖書管理員」,最終決定文件歸檔的權力是由「總檔案委員會」掌握,由總督委任一個主席負責委員會,也就是由特首委任,委員會的成員也由立法、司法、行政和財政的一名代表組成,他們能公開的檔案可想而知,而最終被銷毁的檔案是可以想像的。檔案法中說明若果不幸地某些政府成員不小心損毁或遺失了檔案,被判違法,判罰也只是五千至三萬大元不等,而且沒有刑事案底,這判罰比醉酒駕照還要輕;醉駕車輛可以撞死人,醉駕政府可是很瘋狂的。作為一個政策研究學者和歴史研究者,對於政府檔案被如此不重視,心裡是痛恨萬分。政府檔案是公眾財富,這些財富反映一切的行政活動,真實和全面地証明所有公務人員在公事活動的過程,並為未來的政策提供參考和提升政府決策素質,也是一個開明和陽光政府最佳的問責材料。
一個好學生在上課的第一天會準備好課本和文具,一個好員工在上班的第一天會熨平他的恤衫、整理他的專業知識和思緒。有一個國家叫美國,她們的黑人總統在上班的第一天會簽署一份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和兩項總統備忘錄,其中一份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是加強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的實行,別人如此重視,因為政府對檔案的運用可以體現其透明度和人民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