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瑞權撤職處分 中院判馮得直 政府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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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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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4月8日 19:19

中級法院2019年4月4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提起的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行政長官2018年4月11日作出對其科處撤職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行政行為。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今(8日)發出新聞稿,表示行政長官經聽取法律分析,決定就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的「天鴿」風災造成10人死逾200人受傷,經濟損失至少114億澳門元。風災翌日,行政長官崔世安宣佈時任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已請辭。去年4月,政府公佈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及前副局長梁嘉靜的紀律調查結果。當時政府表示,行政長官從預審員提交的報告中得出如下結論:兩人因有過錯地未以有效的方式執行職務而須負上紀律責任。因此,行政長官根據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決定加重處分:科處馮瑞權撤職的紀律處分,由於其已處於退休狀況,處分為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以及科處梁嘉靜停職130日的紀律處分。

雖然2人的紀律程序是因「天鴿」風災而啟動,但究竟二人實際「衰啲乜」?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當時發出的新聞稿卻未交代。其後馮瑞權不服上訴,獲中院接納,中院並於去年6月批准馮瑞權申請,就他被撤職處分的行政長官批示採取保全措施,意味着馮瑞權可繼續領取約8萬元的退休金。

中院早前的判詞提到,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 298 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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