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化基本法 有何可借鑑?

070 迫爆 紙本月刊

文:論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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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2月16日 11:11

台灣行政院院會早前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被稱為「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

台灣行政院院會早前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被稱為「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Photo by Kristina Knut on Unsplash

台灣行政院院會早前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就連著名舞團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也說:「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當中部分有關文化治理的條文,或許也值得澳門參考。

第十七條 文化治理:文化行政與中介組織

應健全文化行政機關之組織,配置充足之人事與經費,普及均衡各類文化活動之機構、設施、展演映場所之設置,並結合各級各類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文化藝術團體,共同推展文化事務。

文化事務之辦理,應優先考量自主治理與專業自律之原則,依法規委由各級政府文化機關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機構、法人、非營利組織及文化藝術團體辦理,並應排除不當之行政與政治干預。

第二十二條 文化治理:文化人才與人事制度

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政府為推動文化治理、培育文化行政管理人才、傳承文化藝術經驗,應建立文化藝術行政與專業人員之進用制度。文化藝術人員之進用,另以法律定之。

在這條中的草案說明提到:「文化人才之延攬與文化行政與專業人員之進用,在現行人事制度下,仍有相當之困難與障礙,必須建立適合於文化治理之人事制度,爰於第一項規定文化人才之延攬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文化治理:文化採購例外

甲案:文化藝術相關之政府採購,除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採購標的之性質,由文化部另行訂定公開採購及評選之組織與程序,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限制。前項公開採購及評選之組織、程序、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乙案: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丙案:不另訂文化採購例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文化治理:文化調查統計

各級政府應定期針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及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並依法律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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