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選舉期間,林林總總的社團及同鄉會,為會員和市民提供各式各樣的餐飲、旅遊、禮品包,一下子全城「個個是同鄉,處處見包場」。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表示,今年選舉最為市民關心和詬病的,就是選舉存在著疑似舞弊的行為,他指出遠自回歸前的1996年開始,公眾已關注賄選問題,奈何直到今年2013年,澳門仍走不出這種陰霾。2005年,過百人牽涉賄選有關的案件,2009年也有一宗涉及買票賣票的個案。他直言市民對賄選概念並不陌生:
「市民很清晰的,將來也不能再有任何藉口,表示不知道。」
選舉期間飲食旅行應予以規管
胡家偉形容,現時買票賣票人的關係漸趨密切,賄選的行為亦變得更低調和隱蔽。他特別提到,一方面買票賣票「地下化」,增加打擊難度;但另一方面,涉及輸送利益以利誘選民等拉票或宣傳手段,亦非常值得關注和探討。他引述這方面的行為,在鄰埠早就有關注,而且已有多年的法律規管和指引–––其中《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第554章第12條,將「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列為舞弊及非法行為的一種,即嚴格上可視為賄選。他認為尤其距離投票日越近,而進行相關的行為,在社會及公眾心中產生負面影響的機會就越大。
「這是公開的利益輸送,其實不應以利益,誘使選民投票或向其拉票,這方面應該禁止,但本澳的法律,目前只規管買票賣票,所以存有灰色地帶。」
胡家偉補充,雖然在具體個案中,如果能證明到有直接利益交換的意圖,可視作賄選,但這方面只有極罕有個案,長遠始終要立法規管宣傳活動中提供的利益,禁止以免費旅遊或飲食等作選舉宣傳。
「山高皇帝遠」就管唔到?!
被問到如果賄選在境外發生,監督實體是否就無能為力?胡家偉表示,雖然取證上有一定困難,但法律仍然有條件追究。若然具備動員組織在澳門、籌備在澳門、聯絡在澳門等條件,基於「屬地原則」,相關部分行為在澳門發生,或結果在澳門發生,按具體情節,即使涉及跨境賄選,不代表就不能夠跟進。
至於如何解決取證難的問題,胡家偉建議當局,可利用「污點證人制度」,讓有份參與賄選的人帶罪立功;因為賄選當中,責任最大的仍然是策劃組織者,若能夠讓本身接受利益的人,以終止嫌犯身份,在案件中作證,舉證就容易得多。
他相信,將「透過提供飲食、旅遊、娛樂等利益誘使」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納入選舉規管條文之內,是當局應該優先正視和考慮的事。
會否矯枉過正,窒礙社團正常發展?
胡家偉認為,社團本身有正常的會員利益和工作,但如何將社團本身利益和選舉分開,是有需要。他認為,既然選舉並非長年進行,如果效法選舉法有關選舉宣傳的規定,例如自行政長官公佈了選舉日期至投票日期間,倘若社團對會員作出利益輸送,會否考慮納入違規範圍?
他相信實質規管期限可以再研究,但關鍵始終是越接近選舉,利益輸送行為越容易左右選民意向,負面影響也就越大,例如規定於宣傳期或之前的兩三個月為限,這些都有助客觀推定。
選舉宣傳限制反而可能造就不公平
胡家偉表示,選舉法對候選人選舉宣傳的規範,原意是期望候選人在資源上趨向平等,因此禁止運用商業宣傳工具作宣傳渠道。但他留意到今年選舉期間,限制偷步宣傳的做法也限制了候選人的政治宣傳,他有感部分處理反倒造就對平日少曝光候選人的不公平。他進一步解釋道:
「如果候選人本身是政界人士,自然有利,但如果是無知名度的候選人,連傳媒想了解你參選的政治理念,都無機會。這段期間,其實不應完全抹殺候選人進行政治參與和政治宣傳的權利。」
此外,對於宣傳地點的限制,胡覺得只限定選管會指定地點,似乎未能讓公眾更認識候選人,他建議可參考葡國的做法,讓私人地方(不包括商業場所)在沒有商業利益關係的情況下,張貼其業主所支持的候選宣傳品,他認為這樣是一種公平競爭的手段,同時反映市民的支持度。他總結現時選舉宣傳中最大問題,是違規的繼續違規,但守法的反而吃虧。
選舉不是神秘活動
最後,胡家偉重申,選舉不應該好似禁忌一樣,並非不能提、不能討論。傳媒也應該有採訪自由,對有意參選的人士,都有權採訪,法律上本應已有保障,只要選舉期間保持中立。
不過,他表示現行選舉法未有考慮到網上傳播的實況,對網上宣傳沒甚包容空間,一旦宣傳期結束,理論上只能在選管會指定的地點展示宣傳,但現實是網上虛擬空間,要適時「終止宣傳」執行有困難,要追究也困難,他反過來期望,相關法規未來可否持更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