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早前裁定,立法議員蘇嘉豪、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鄭明軒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20日罰金,金額分別為澳門幣2.76萬元及4.08萬元。上訴期於昨日結束。初級法院今日晚上發出新聞稿,表示收到鄭明軒和蘇嘉豪於2018年6月25日晚上以傳真方式提交的上訴狀,而兩名嫌犯亦已於2018年6月26日向初級法院提交了相關上訴狀的原件。
蘇嘉豪及鄭明軒被指於2016年5月在遊行後,在特首官邸外非法集會,掟紙飛機表達訴求,沒按警方指示離開,2人原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後初級法院裁定把將一項加重違令罪改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