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專會政府委任公信力不足 梁啟賢:將來易生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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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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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11月10日 17:17

政府建議,首屆負責社工資格認可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簡稱「社專會」),11名成員由政府委任產生,待社工專業認可註冊制度出台後,第二屆社專會由註冊社工擔任。但於過往諮詢中已經有主流的建議和期望,有關「委員由互選產生」的理念並未被寫入法案之中,令業界質疑政府「走數」。社工系講師梁啟賢認為,社專會需要制定《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責任重大,如委員由政府委任,而非選舉產生,將來或會出現很多爭拗。

委員由選舉而生 有助暢順運作

梁啟賢指出,社專會委員需要制定《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及設有紀律小組調查違規情況,如委員都由官方委任,日後或會出現很多爭拗,特別是當有社工違反守則,甚至引起很大爭議時。他又以香港註冊社工曾健超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名成立為例,「在香港,曾健超較極端,都沒事(未被停牌),因為委員會理解他是參與公民抗命。但如(澳門社專會)全由政府委任,社工一但犯法,是否就會被DQ(取消資格)?」

他表示,如社專會民選委員佔多數,很大程度上會代表了業界一般的看法,而非官方的看法,這業界看法亦有較強大的民意基礎。「如只是委任,就會有很多討論。如社工被DQ了,究竟是政府不喜歡他,還是在代表甚麼立場?由他們去寫倫理守則時,會否很嚴?」同時,如社專會多數委員由民選產生,其決定被挑戰的機會也較少。「整個運作會較暢順。你可以想象,如全是由官方委任,權力來源只來自官方,當有爭拗時,大家很容易訴諸:你在代表政府,或一些權力,打壓前線社工。整個專業制度推行上來就有很多難題。」

「互選」條文失蹤 政府可「卸責」社專會?

梁啟賢認為,政府一直未能解釋清楚為何不能將「代表透過選舉產生」寫進文本。「是否擔心有某些專業界別委員會或認證機構,如一旦有直選委員制度時,會衝擊到政制?甚至繼而要求改革間選?是否有這聯想?」而雖然官方沒表明社專會代表一定不能由互選產生,但其態度並不積極。當法案文本沒有清楚寫明,亦即社專會委員會代表就不一定要由選舉產生,政府也可以將決定「是否互選」的責任推向首屆社專會。同時,社會關注首任社專會代表會否皆出身傳統社團。「由一班這樣保守的人推動之下,第二屆都唔使望有得選。」「如果到時社專會都說不選,似乎責任不在官方。官方就沒責任做了。」

「既然覺得是應有之義,在幾次諮詢都沒排除過選舉可行性,為何不選?」對於社工局局長黃艷梅早前表示,香港的社工委員會成員由二萬多個註冊社工選出,而投票率不足三成,梁啟賢指,投票率低並不代表制度有問題,不能因為香港投票率低就認為投票互選沒意義。「這是一個權利。有權利不去選是我的事,但不能剝削別人的權利,或只是推委予第一屆社專會自行決定。這有少許不負責任。應寫明第二屆開始要有選舉,甚至比例上民選的應該起碼過半。」

他表示,根據西方經驗,社工認證都是強調專業自主,而非由政府掌握。又指,官方很多時的解釋是「根據基本法」專業應由政府主導,但現時政府已握有社專會委員的委任權,「既然掌握了最後把關,為何不能(互選)?」「政府掌握着最後的把關,那就足夠了,不需管中間的細節。」

梁啟賢認為,首屆社專會由政府委任,欠缺公信力,應該做最低限度的工作,即社工註冊和籌備第二屆社專會選舉。他又補充,官方經常強調考試,但綜觀世界各地有社工註冊的地方,要考試是因為有太多院校在開辦社工課程,故需要考核形式去驗證社工是否具備有關資格,但澳門院校不多,可參考香港或英國的形式,驗證院校資格,或監察院校的教學質素。而海外畢業的學生因已離澳數年,則可透過考試認可資格,而考試的內容應是本地社會工作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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