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指,民署雖設有兩份指引,但都沒具體規範巡查工作的執行細節,包括巡查頻率、需觀察的事項等。對於如何監察實際日數,所掌握工程會否超出所批的施工日數,民署稱雖然沒有正式計算施工日數,但稽查人員會按「稽查記錄」自行監察,然後每週把施工進展滙總至《開工情況試算表》。但審計署發現,《開工情況試算表》內容不足,不但沒顯示民署所指不計入施工日數的資訊,如雨天停工,並沒顯示工程的施工日數及倘有的延誤日數,難以讓職務主管直接掌握有哪些工程項目已超出所批的工程日數。
同時,民署的職務主管僅在稽查人員所訂的「備查地點」中選取抽查地點,稽查人員可任意更改既定地的巡查路線及時間,卻無需預先通知上級。審計署批評,由於民署相信稽查人員的工作,沒有設立適當的監管措施,而即使稽查人員自行計算及監管工程日數,仍出現多個問題,如計算工程起始時點方面,稽查人員採用「稽查記錄」的開工日期,非部門發出的《動工筆錄》日期;完工日期方面亦採用「稽查記錄」的完工日期,非以法定的恢復路面原狀為準。
更甚的是,「稽查記錄」作為計算工程日數的重要組成文件,應完整無誤,但審計署於當中發現不合理甚至難以解釋的紀錄。其中事例,稽查人員記錄了2014年6月其中一日為雨天及無人施工,但審計發現有關稽查人員實際上當日休假,且氣象局的資料亦顯示,當日降雨量為零。類似的事例還包括:以地點及時段相近的三項工程為例,在約半小時內,其中兩項工程天氣狀況的記錄是晴天,有人員施工,但有一項工程的記錄為雨天,沒有人員施工。
另外,某項工程的「稽查記錄」亦反映,一項於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間施工的工程,在相隔接近一年後,於2015年11月6日,亦即審計開始後才補填寫巡查記錄。而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記錄反映人員曾有3日進行巡查,並記錄了有關工作進展,但該年12月19日的記錄卻突然改為表示該工程於2014年8月27日已完工。
審計署批評,稽查管理鬆散,執行混亂,更形容當中有關「稽查記錄」的內容並非正確,憑記憶的日期才是準確的做法,「實在匪而所思」。報告指,上級不會作檢查的「稽查記錄」均有顯示停工,但提交給上級的《開工情況試算表》完全沒反映未經申請的停工情況。其中一個個案更顯示,有農曆新年假期後的初五至初七,稽查人員依然以農曆年假為由,容許有關工程停工而不計入工期日數。審計署認為,以上做法的嚴重性在於稽查人員實際上架空了上級對工程的把關,自行容許工程方停工,對此不得不提出特別關注。
審計署更指,在抽查樣本中,約三成工程已逾期且沒上報,全部沒依法處罰,亦由於工程方沒申請續期,已逾期個案既無需繳交更高的准照續期費用,更連一般准照費用亦無需繳納,即使最後作出處罰,由於已經完工,只可作一次性700元至5000元的罰款,而不能按照法例以每次違法行為計算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