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藉執行中級法院裁決之機,宣稱解決了公共天線這個歷史問題,以為可作為今屆政府施政上少有的「政績」,卻原來搞出個大頭佛--這不只削減大量電視頻道而引發起民怨,觸動社會不安穩的基因;更大的危害還有,直接損害到市民原有可以最大量度地接收電視頻道的權益,同時將電視頻道傳送途徑由原來多家經營的開放性,逆轉至獨家壟斷的單一性,這兩點倒退,實情是從根本上令本澳的資訊流通自由度被明顯收窄!其二,在處理公天問題的程序和結果,是令人們質疑存在著不公義的本質問題。
對事件追源究始的,不必諱言,筆者對中級法院這份裁判書是存有疑惑。當中關鍵點是,第一,中院合議庭裁決是漠視了歷史因由。眾所週知,導致公天問題的產生之背後本來就是存在不公義狀況,事實上,在澳葡政府與有線電視公司簽署專營合約之前的長期以來,公天公司已一直為市民提供電視頻道傳送服務,換言之,公天才是「原有利益及經營者」,尤其是當中,並未曾有任何法律直接禁止公天的經營權益。
然而,在「九九」澳門政權交接之前夕,澳葡政府因為擔心特區政府未來會否結束澳廣視的葡文頻道,從而影響到葡文在澳門特區的存在空間;故此,竟然在未經公眾諮詢下,私下判給有線電視專營權,亦即透過行政手段將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大氣電波讓給有線電視壟斷了。這是有線出現時本身就是存在程序不正義狀況。更不公義是,公天經營在先,有線出現在後,當政府要批出有線專營合約之前,理應妥當處理公天應有權益,包括保障前者合理權益,這才是合乎邏輯以至行政上和諧調協不同利益的做法。可是,現實出現荒謬絕倫之事卻是,澳葡政府當年存私心下漠視公義批給專營合約給有線,做成後者侵蝕前者利益的不公平狀況,在司法機關竟然也得不到公平裁決!
第二,中院合議庭的裁決只是狹義地從保障有線專營合約的角度審視公天問題,但就未曾就確保資訊自由這個更高的社會價值作出審視。再者,無論常識判斷或法益裁量,重大公眾利益包括資訊自由等社會共同價值,理應凌駕有線專營合約,更況且這份合約本身就是存有不公義的前提。
可是,政府在中院輸了官司後,為何沒有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呢?事實上,中院合議庭判決書是有可質疑的觀點或論據,理應基於公共利益向終院上訴,以尋求最終裁決。但政府不作上訴,卻以中院規定的九十日期限處理公天問題。以這樣緊迫的時間,去解決積存十多年的老問題和深層矛盾,這只是變相迫使在兩途中作出抉擇。
甲是以確保有線電視利益為最大前提,但就損害到市民利益及無可避免地付出公共利益,政府現在採用的正是此途。乙是確保公眾利益亦照顧到有線和公天利益,這就是根據這份批給合約所規定,在基於公眾利益下政府提前收回有線專營合約,當然也支付合理的賠償費,然後,有線與公天各自依法經營。但這樣合乎公眾利益又照顧到經營者利益的合法合情合理之和諧方法,政府卻捨棄不用,為什麼呢?很簡單的原理,因為商人政府的思維模式以及小圈子選舉制度下,主政者只考慮必須對己有利為前提的處事方法, 尤其明年行政長官換屆,爭取支持者的工作已經提前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