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地段因25年臨時批租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利用,被政府宣向土地批給失效。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提起中止行政長官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被再度駁回。
保利達洋行聲稱,執有關批示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有法定手段(要麼通過判決的執行,要麼通過賠償之訴)令上訴人獲得賠償,而只有無法通過使用以上所指的訴訟手段獲得賠償的損失才應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法律所要求的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行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損失難以計算,尤其是難以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計算。可見,上訴人所遭受的損失總是可以計價和量化的,故不能滿足有關的法律要件。
另外,保利達洋行又稱,執行有關批示可能對眾預約買受人造成損失。但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有關觀點缺乏正常性。這些人的利益不應由上訴人來維護,尤其是在本程序中或在已經提起的司法上訴中維護,因為這些屬於第三者的切身利益,自主並獨立於上訴人的利益。
參閱終審法院第55/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