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的士規章計劃引入被動式放蛇執法、自願安裝錄音設備監控等措施,其中,的士司機1年違規4次即釘牌,車主亦要負相應責任,引起部分的士司機強烈反對。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今早出席「澳門論壇」時表示,拒載、濫收車資及擾亂乘客等行為屬於比較嚴重,社會亦比較詬病,會納入違規的累計範圍;普通交通違例不會導致的士停牌,如黃實線停泊等則按會道路交通法處罰,不會納入的士司機違規累計範圍。
有不少車主都反對的士司機違規要「連坐」車主停牌,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不認同「連坐」的說法。他認為,引入註銷違法的士司機駕駛工作證和暫停車主執照均屬管理行為,並非處罰。鄰近珠海亦有相應管理制度,車主具有管理、培訓及指導的責任。有車主反映,無法知悉的士司機違規情況,擔心難以管理。張涵則稱,日後會讓的士車主知悉車輛涉及的違規情況,若有疑問可向執法機構了解。他強調,管理措施並非阻礙行業發展,是希望讓業界能在一段時間先清除害群之馬,避免再聘請類似司機。
有意見質疑被動式放蛇不合法,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不認為隱蔽式執法等於「放蛇」的概念。他指這是一種搜證方法,若執法人員引誘或擾亂當事人將視作違法蒐證,但隱蔽式執法只是隱藏執法人員的身份,警員絕不允許發出引誘信息令司機混淆,警方亦會有相應的培訓、指引及內部守則。張涵稱,這種蒐證方法在處理其他行政違法行為也可使用。他相信配合自願安裝錄音設備可以保障司機權益。
張涵又表示,不少城市都已經採用的士錄音或錄影設備進行監控,由於考慮到保護私隱的問題,故政府沒有要求強制安裝錄音設備,而是以自願形式。若的士設錄音系統,將有助輔證司機,亦保證乘客,他相信在保護私隱的前提下,雙方能較適當遵守有關法律制度。而且,新法明確規定錄音資料的使用有嚴格規定,例如指定人士授權才可以使用錄音,且僅限針對的士違法行為讀取資料,司機、車主或其他人士皆不可讀取。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代廳長黃偉鴻補充,現時的士司機的違規成本低,而且處罰的行政程序長,影響處罰的即時性,令一小撮司機寧願受罰,都要重複違規。他指,現時警方發的士司機由在的士站議價改為先讓乘客上車再議價,執法人員難以取證。又形容當局已經「絞盡腦汁」協助市民解決搭車難的問題。他認為,新法不論加大罰則、引入隱藏身分執法和自願錄音,只是希望幫助市民 「搭到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