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高薪請顧問 公共部門玩轉法律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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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26247

時間:2016年01月21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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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這次不但揭露外判調研項目陋弊重重,更發現有部門以「勞務採購」方式高薪聘請已退休的公務員或不屬公務員編制的人做顧問,只要部門每六個月續期一次,便可避開監管。勞工局一個違規個案更長達10年時間,環保局以此方式招聘另一公部門的顧問月薪高達4.5萬。

審計發現,勞工局自2003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該局自願退休公務員A先生提供顧問服務,執行日常工作。有關服務合同每隔六個月延續一次,合共長達十年,涉及金額51.66萬元。審計指出,勞工局應應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在例外及具有充分理由說明的情況下,以散位制度方式對其作出任用,而不應以購買勞務的方式聘用人員。當局的處理明顯迴避了聘用退休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制度。對於為何長期以取得勞務方式延續聘用A先生在部門內工作,勞工局負責處理聘用A先生的相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勞工局則指,自新任局長上任後,有關情況就已經不存在。當局會不斷檢視工作,從而確保採購程序合法以及合理。

另外,環保局自2010年開始,沿用當局「自創」但不符合法例規定的「合同代用契約」形式,聘用一名原於另一公共部門以非僱員形式從事顧問服務的人員,當局同樣每隔不多於六個月與該名人員延續服務合同。若以每半年計算的判給金額介乎於25.8萬至27.3萬元之間,在部門提交的資料中最後一次服務續約的每月金額為4.55萬元。若將上述情況當作連續長期的勞務判給,其判給金額亦超出了局長的開支許可限額,存在分拆項目以規避開支批准權限的情況。

審計報告指出,上述兩部門並沒有根據行政行為的本質,採用對應的法律制度執行工作。審計署認為,取得勞務及人員聘用各自有其相關的法例監管,因此對於執行公共行政工作時,應根據行政行為的本質,採用對應的法律制度,以免不適當引用法例而使行政工作未能妥善監管。另外,部門亦應該因應人員的退休或離任,適時地安排接班工作,以免影響部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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