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佔街案 7被告罪成 小業主: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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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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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09月29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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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今早對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宣判,案中5男2女被告一項加重違令罪罪成,各被判處9000元罰金,若不繳付則需監禁60日。7被告毋須留案底,但須繳付兩個司法單位訴訟費,以及繳付500元予法務公庫。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提出上訴。案中第2被告趙女士聽取判決後表示,裁決結果「公道自在人心」,但仍要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獨任庭法官陳曉疇在宣讀判詞中指出,案發當日,警方從晚上八點起,一直以揚聲器呼籲小業主離開,但案中6名被告沒有理會,更手牽手盤坐在路上。直到第二日凌晨一點,警方進行清場,拘捕6名被告。而案中第3被告當時並無坐在路上,但看見其丈夫被捕,便衝上前阻止警方,亦被警方拘捕。他指,7被告經警方多個小時的勸告後,仍未有離開,警方才進行清場行動,認為警方做法恰當。

陳曉疇指,理解7名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市民雖然享有集會及示威權,但並非完全沒有限制。7名被告佔街數小時,事先並無通知警方,嚴重影響市民作息及使用道路的權利,違反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3條「不容許非法佔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舉行集會或示威。」及第4條「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規定。

善豐事件發生接近三年,管委會成員鄒家祥指,地舖業主經已簽紙同意重建,現時仍等待同鄉會出資。他並無回應判決結果是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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