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註冊諮詢七點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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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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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03月28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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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衛生局現正就《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草案)進行諮詢。草案建議按學歷要求將護士專業認證分為3類:註冊護士、登記護士和專科護士。對於執業資格、本地護校畢業生應否另再考資格試及實習評核、醫療人員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等方面,旋即引起業界及護校學生強烈反響。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草案文本

意見如下:

對於在本澳畢業之護理人員資格認可的看法

在本澳兩所護理學院畢業的學生,畢業時時已經具備専業及執業資格,不應再設考核,這樣不單貶低護理專業性,得不到該有的尊重,而且令人質疑澳門兩所護理學院課程的教學水準,若果實行這種荒謬的決定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國際上普遍也會認同其本地專上教育的學歷,而不需要再設關卡。

另外,如何監管醫療委員會內各委員的學術及臨床經驗資格,也是一個應該關注的問題。否則不單影響委員會的認受性,還會變成一個笑柄。

另外也不應以其他専業需要考核為理由,便概括一刀切地要求護理也需要考核,這是一個邏輯上的錯誤,因為護理及其相關專業本身就是一種特別的職程,有著其專業的獨特性。

對護士專業資格與執業資格分離的意見

長期以來,澳門護理專業畢業時,便具備執行護理工作時所具有專業知識,不單經過了專業考核,並經過合乎國際標準學時,並由具經驗及學識的護士帶領護生進行科實習,故其執行醫護資格不該受到質疑。且回歸前後,經實踐證明,這種畢業且具備能力執業的方式持之有效,故不該輕言改變。基本法落實保障了所有居民(包括護理學生的就業)利益,強行要求畢業後再實習,是嚴重影響她(他)們的生計、利益及其尊嚴。故此強烈要專業資格等同執業資格。

關於在職護士或已離職及退休護士續牌制度意見:

有台上長官表示,護理人員離職或退休當天,便失去執行護理專業的資格,其理由是沒有受雇便沒有執業資格,即把受雇等同於執業資格,一天之隔,就抹殺了數十年護理經驗,荒謬嗎?如果這種推論成立的話,任何職位,若只放了一天假,便需要重新培訓及考核才可上崗。試問歷來有多少人曾請長假,曾停薪留職?他們是否曾再培訓及考核才上崗。回歸才十多年,為何高層會有如此費解的想法。

護士分為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之看法:

新建議是把護士分為註冊和登記兩種。很多人懷疑這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為輸入外地護理人員而開路,只需要把外地護理人員定性為登記,便可名正言順地有限或大量輸入外地僱員。事實上,護理如其他職種,具有一定特殊性,具有本地性,不該使人聯想可任意輸入外僱,更不該強行分層級。難想,職業司機有登記和註冊司機,登記荷官和註冊荷官之分嗎?再者這樣做不單不能解決當前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反之,特區政府該考慮反聘已退休及離職的護士,以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因為她們本身有經驗及學歷,及對澳門現實環境有相當的認識,是不可抺煞的重要人力資源組成部份。如果不是為了輸入外僱,那就更荒謬,把一些具備執行能力的護理人員強行分為註冊及登記,將導致行政成本的大增,並與 譚司長所推行,並得到廣大市民認同的精兵簡政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並違背廣大市民意見而行,同時白費了廣大護理人員多年為提升專業水平的努力。

醫療人員需要民事責任保險的意見:

這是一個非常具爭議性的議題,在社會中亦普遍存在正反二面的意見。從投保人來看,投保未必能保障他們的利益,還要增加營運成本,結果只會把投保成本轉嫁在受服務者身上;再者如無保險公司受理,就無法續牌,也無法從事護理工作,實屬無稽。現實是醫療人員需要民事責任保險的前提是,必須得到社會充分共識,且在保險市場己發展相當成熟。

醫務委員會會否凌駕在法院:

有人擔心,法院判決與醫務委員會不一致時,究竟以那一個為標准,而現時的醫療事故全部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市民大眾都認受這種司法方式,也看不到有改變的需要。相反,具有權威性及專業性的醫護界專家該主動為協助法院,為與醫療界的案件提供專業理論,使醫療有關的案件提供較客觀及專業的評估。以免市民懷疑醫務委員會的守判決會否出現偏見不公正的情況。

本註冊文本欠缺透明度:

有高層人士表示本文本己經充分討論及已凝聚共識,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到今天仍沒有一份完整草案可供醫護人員查閱,這明顯與陽光政策相違,李局長還表示必定推行,為何還未交立法會審議便妄言立法,與職權不配。然而參與者只有幾張投影單張參閱,內容非常不詳盡,不具體,對部份問題沒有肯定答案,只有避重就輕,無稜兩可的回答,這麼草率,如何使澳門廣大市民對未來醫療抱有信心,希望長官能發表詳盡文本,重新廣泛諮詢,給予有關界別人士知悉,並廣納民意,實吾民之福矣。

明眼人也看出登記護士的設立及有限度執照的做法是為將來聘請外地勞工而鋪路,現時澳門護士不足,不應只靠聘請外地勞工來解決問題,建議應既然有登記護士和註冊護士,即意味著未來護士將有2個護理職程,二者之間薪酬如何界定;人資數量的比例如何;將來如註冊護士飽和時,登記護士如何處置,外來護士有沒有退場機制;會否出現將來註冊護士會因此而被迫轉為登記護士而利益受損等問題?民事責任保險未必能夠保障投保人,還要增加營運成本,只會轉嫁在服務使用者身上;如無保險公司受理,就無法續牌,也無法從事護理工作,實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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