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日前發布的《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作成網民,感覺當中大部份內容已成現時網民的約定俗成,未見有嚴重干預網上活動的情況,除了文件中1. 一般的處理的正當性條件之一1. 「當事人明確同意」這點較具爭議性。有關條文舉例如下:
例2:在個人網頁上發佈兩人合照
甲取得乙的同意在個人網頁上發佈兩人合照,稍後乙表示不再同意,甲也不具有其他正當性條件發佈兩人合照時,甲就必須儘快在網上刪除有關照片,不再公開。
個人認為其可操作性太低。由於網上張貼合照乃平常事,澳門市民的網上合照可能上億張。如果有人惡意提控.相信個資辦難以處理。此外,如果確證已獲照片中其他方的同意,亦極具玩味。假如當事人同意貼出後突然改變初衷,又如何確證當事人已成功通知貼照片者?此外文件中指甲方接獲乙方反對後,必須儘快刪除。此用語模糊非常,相信有關內容將非常容易為有心人利用,引起種種紛爭。
由於上述條文的不具操作性,故此建議個資辦重新考慮修訂其內容,讓市民或網民能於一合理環境使用互聯網,因此亦引伸出近年大熱的「公民記者」會否觸犯上述條文問題「公民記者」的特點就是任何公民只要具備文字記錄能力並能拍攝一些照片,而「公民記者」的重要性就是讓網民或市民能從多角度了解社會事件。尤其澳門傳媒高層,不少由於被收買,自行投靠以至投降的惡劣環境下,不少社會事件被軟化、被幽默化、被顛倒,更甚至被施以單向資訊式的輿論審判。最新鮮的例子就如青洲坊高姓家團被房屋局公佈其個人財產,而傳媒亦大肆報導,令一些未明因果的前線傳媒亦隨之而附和,令私有財產變成罪名!因此,澳門需要「公民記者」,用更多角度去說明事情,讓市民更接近真相,亦可教育市民。而教育市民正正是澳門標準傳媒一直未有承擔的任務!
與「公民記者」雙生的就是「人肉搜索」。對於人肉搜索功能,我們必須承認其無遠弗屆。與公民記者不同,由於公民記者參與者數量較少,而且一般具有觀點及立場,因此較為嚴謹,而當事人一般明白其權責。但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羊群效應,因此個人認為人肉搜索有著比公民記者更強大的能力之餘,政府必須給予適當的宣傳,使網民明白當中可以對被搜索者造成的損害。而個人亦認為人肉搜索除非是將過程完全公開,否則與一般討論無異,政府亦難以監管及查處。對於個資辦在網民自由與個人私隱之間的監管,建議從寬並從教育著手,總勝於動輒得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