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隱者與人肉搜查

2011-02-18 個人資料保護法 言論自由和公民記者的墳墓 專題報道

文:未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370

時間:2011年02月18日 9:09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名綽號「城市隱者」的網民在討論區發表銀行擠提的訊息,結果司警傳召,後更被控以以兩條罪名並被移送到檢察院。最後案件被「發還繼續調查」。本欄邀得城市隱者就是次《指引》分享他的看法。

看完《指引》後,感覺自己現在和將來都會是一名罪犯,並相信大多數網民都會有意無意中成為罪犯或同謀。法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沒有取得平衡,而是過份偏向於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隱私固然重要,但保護措施是一柄雙刃劍,偏向任何一方都會即時傷害另一方。試想:曝露別人資料確實損害被曝者利益,令其尷尬和不快,然而曝人者卻面臨牢獄之災!孰輕孰重不言而喻。

公民記者的問題是《指引》中矛盾最尖銳的地方。法律對實體媒體記者或許有另文保護其權力,但隨著科技發展,許多非專業人士也擁有了發佈新聞的能力,卻沒有適當的法律保護,反而是諸多限制,甚至是打壓。這是十分不符合時代潮流的。比如報紙經常登載集體照,本人也被登過(參加政府舉辦的活動時),卻從未有人向鄙人事先諮詢。面對社會的巨變和科技的進步,立法者應設法保護和促進、規範,而非單純壓制。

和大多數事物一樣,人肉搜索也是有利有弊,但與警方的黑箱作業相比,互聯網上的人肉搜索要更顯得光明正大一些。因為那些搜索都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還需要眾人的配合。很難想像,一個邪惡的行為能得到眾人支持,並在眾目睽睽之下完成。

與之相比,我倒寧願相信警方在合法查案,但又缺乏人民目光監督的情況下,違法亂紀的機會更大,更需要防範。所以,立法者應多想想怎樣去監督權力機構的運作,少來找網民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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