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海關(資料相片)
一名海關關員在返工途中遭警方揭發醉駕,去年2月初級法院判其醉酒駕駛罪罪成,判處9個月單一徒刑,緩刑兩年;同年7月遭保安司司長科處240日的停職處分。該名關員就行政處分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在判決中指出,關員的行為不但具有刑事成份,且考慮到公共部門的聲譽及尊嚴,相關紀律處分並不過重,故駁回上訴。
終院院長辦公室今(5)日發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該名關員因在上班途中醉酒駕駛而觸犯了《道路交通法》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罪」及《刑法典》的「加重違令罪」。
據早前的報道,該名關員正處於禁止駕駛期間,在返工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後被揭發醉駕。其後,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對該名關員處以停職處分。終院在判決中指出,該案件所爭議的問題是,中止保安司司長所作的處罰是否會導致公共利益遭受嚴重損害,而在審理該問題時必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預防效果和社會譴責效應產生的影響。「所有公共部門都應成為莊重、尊嚴及負責任的典範,以便向公共部門服務的使用者及廣大民眾傳遞一種合格、高效及值得信賴的形象。」
該名關員被發現在上班途中醉酒駕駛,「這清晰地顯示出其職務上的不適當以及對其職務義務缺乏認知,有關行為更對整個公職系統造成了影響,對於海關和整體公職人員的名譽及尊嚴的負面影響同樣巨大」。
終院又指出,若在沒有處分下便讓該名關員返回崗位可能會被其同事、公共部門服務的使用者及社會大眾視為懲戒權持有者對此類行為表現出無理由的寬容、縱容及容忍態度。如果中止處分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合議庭因此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終院續指,關員的醉駕行為「不但具有刑事上的重要性,而且考慮到公共部門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和眾所期盼的公共當局聲譽及尊嚴,相關紀律處分並不過重。」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其提出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有關判決可參閱終審法院第137/2024-I號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