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發展受文化政策影響,也受行政制度掣肘。事實上,藝團現時向文化發展基金申請資助,涉及的文件往來與申報頗多。除了申請時要介紹演出製作的內容,還需要申報受薪的主創成員是否藝團的管理層。現時文化發展基金對藝團受資助的支出的單據審核亦更嚴格。行政人員M(化名)和藝團「足跡」的理事長盧頌寧都認為,公帑要得到監督是理所當然,但一些要求或未能與藝團的運作模式相符,希望藝團與政府之間能有更良好的溝通。
表格框框的限制
「它不會跟你講感情,不會跟你講藝術,不會理你的藝術形式是甚麼,它只要看到帳目要正確。」盧頌寧表示,現時文化發展基金的要求較規範,而由於基金成立時間尚淺,部分要求也見持續調整,藝團也在適應。她亦認同,既然是納稅人的錢,就需要「規規矩矩」,但認為,部門亦需要了解,現時的表演藝術已發展得非常多元,並非行政部門劃一的表格所能描述,部門需要了解表演的需求。
「在很久以前,藝團交計劃書是沒有表格的,是藝團自己寫一個計劃書出來,講述藝團的概念。」她以過往策劃的演書節為例,「因為是一個節,計劃書不會只寫一個演出,所以我們的策展思維是可能有工作坊、演出、展覽或其他活動,演出只是其中一個部分,不是唯一的部分。」
但當計劃書要以表格形式遞交後,就不能這樣策劃了。「因為如要這樣策展,我一個節要包含多少個活動?每個項目的資助是有上限的,如果我把這個節的所有活動放在一個項目上,這份錢是否足夠?」活動類型方面,政府的表格都已分好,一定要選演出、工作坊等等。「如果一個節裡包含了幾個不同的類型,那該怎樣填呢?」劇場工作者莫兆忠續道。
對於資助期為一年的項目,每個藝團申請的項目數目上限為八個,而獲批的上限是五個。雖說可以把節裡的活動分開申報,但藝團亦要考慮較小型的活動最後能得到多少資助、如利用這限額做其他製作會否得到更多資源等。這種表格方式自文化局主理資助的時代已經出現。盧頌寧認為,某程度上這種方式改變了藝團的策劃思維。「這種申請方式令到藝團簡單地思考做演出就可以了,不用思考其他,就交一個關於演出的表格。就只是排一個戲。最方便是怎樣?有個劇本,找個導演,排了它就是了。而且是翻譯劇本,這最穩陣了,但那是不是唯一的方向?」
「如果是說表演藝術的多元,它不可能只是表演的,或不只是在文化中心的舞台上的表演。它牽涉到很多方面,尤其劇場是一個綜合藝術。」她補充道。
行政要求與製作模式尚待磨合
另一點是,根據現時的規定,藝團領導層若為作品供應服務,藝團就需要「三家報價」。在「足跡」過去的一個作品中,理事長盧頌寧既是表演者,也是作品中的戲偶的製作者。也有參與創作的莫兆忠說,盧頌寧要自己親手製作戲偶的話,就「只能自己收便宜點」。在他看來,一個真正的偶戲是製偶師親自製作一個偶,排一段戲,但按現時的思路,這個偶師要「三家報價」,「萬一別人做的更便宜,他就要用別人的做的偶。這種藝術形式不是這樣的。」
要處理總有方法,但莫兆忠覺得,這樣的制度對於藝術的普及不是好事。「因為概念扭曲了。這個藝術形式本身不是這樣。如果要告訴別人一個偶師是做甚麼,根據這個做法,是不合理的。但為了符合他們的資助模式,就需要這樣做。」他續指,劇場本身是一個手工業的藝術,「很多東西不是外判給別的公司就能處理,而是藝術家跟工匠一起討論慢慢把作品雕琢出來,或者藝術家本身就是工匠。」
而這亦引申到每名創作者最多只能收四萬元的問題。按文化發展基金「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的規定,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四萬澳門元。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四萬澳門元。莫兆忠表示,雖然理解背後的想法,但在表演藝術領域中,會有自編自導自演的情況,「亦即這人在創作中的比重是高的。怎可以每個戲都規定每個人最高的資助額是四萬元?」
「每人四萬元這一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表演藝術形式是不友善的。」他表示,雖然理解一個戲中,一個人獲四萬元資助看似很多,「但有時一個戲的資助是十多萬,有的是五十萬,這四萬元的比例就不一樣了。」
為藝團擔任行政的M(化名)亦有相同的想法。M指,自己跟進的一個項目中,一位主創工作了一年,卻只能報銷四萬,「四萬以外由劇團墊支。」有時候,監製亦身兼宣傳,要製作社交媒體上的圖文和影片。「所我現在都會在報告中多提供一些資料,希望能讓局方看到大家的工作時數,希望未來能為大家爭取多一些。」
審批需時 資源緊張
藝團交了計劃書後,就要等審批結果。過去不少藝團反映,因為各種原因,資助結果遲遲未出,在疫情的幾年間曾試過要到翌年的第二季結果才陸續出爐,令藝團的時間規劃大失預算。M表示,二〇二四年度資助的公佈時間有所改善。「去年的情況較嚴重,我們也不知應否開始創作,或場地要否預約。如等出了結果才開始,項目又會堆在一起,要趕在幾個月內完成。去年就有幾個團因為這樣,項目都堆到一起。」於是亦令人手和場地變得緊張。
另外,現時藝團常用的演出場地都集中在文化中心,但M有感,現時有關場地的查詢回覆較慢,要到很遲才能確認是否有檔期,而「一戶通」的「場地設施預約」也不包括文化中心的劇院及黑盒劇場。「所以我們現在都是遞表申請。職員都很好,會盡力盡快確認的,但我猜可能內部審批更嚴格了。以前他可能說大約哪些日期可以,現在對方也不敢透露是否有檔期。而現在的表演很多,變成又要爭,然後它很遲才回覆,於是你不知道應否開排。因為如果表演要改期,排練期和製作期都要改。」
政府有設轉介機制,希望促進藝團和博企的合作,但M坦言,就自己經驗來說,轉介一般都沒有下文。「有時遇到一些場地困難,例如沒有了舊法院,排練場地不夠,我也有跟博企查詢過。但可能對博企來說,大公司大藝團他們熟悉,又跟政府有關,就會傾向借給他們而不是我們。」而博企的表演場地較大,亦不是所有藝團能夠負擔。
單據要求嚴格 行政負擔加重
M指,曾試過藝團租借私營的排練場地後,繳交報告報銷單據時,被要求遞交場地可以合法轉租的證明,但並不是所有場地都能提供。一般而言,政府只查核受資助部分的支出的單據,但M坦言,負責的人員或對於藝術創作的模式不太了解,所以常會認為一些單據不屬報銷之列。「例如他會問:為甚麼有張單據寫着『茶包』,這只能計入『飲食』,而『飲食』是不能報銷的。」M說,「但茶包其實是用來為道具染色的。對方就會說,可以照寫解釋,就看基金會是否接受。」
盧頌寧也憶述,有一年的製作因為劇情需要,演員要吃很多蛋糕,於是自然有蛋糕的單據,但也被認為是「飲食」。她指現時藝團可能不會選擇報銷這種單據。「如果報銷,可能要貼一張相,證明是製作用到蛋糕,這樣藝團的行政工作會很大。」
有關單據的要求還有很多。M舉例指,要報銷的單據不再接受「發票」,而是要「收據」;貨車送貨的單據亦要列明由哪裡運到哪裡、貨物是甚麼;採購的明細內容不能只寫「文具」,而是要詳列內容,並必須同時附上電子和手寫單據。基金會在網上也提供了一張收據的範本,但一般街市攤檔不會願意為此填寫收據。「小店不會理解你為何要這樣做,會覺得很煩。所以我們現在有時都會找服務供應商來幫我們承包這些工作。」製作費會上升嗎?「還好,要看哪間公司,有時也視乎製作預算和人手安排。而且你就不需要交這些零碎的單據上去,服務供應商就出一張單就可以了。」
必須要重申的是,大家都不反對受資助的支出要得到嚴格審核。莫兆忠也認為,報銷支出的問題總有方法處理,他較在意的是在這種模式下,小規模的創作難得到支持,「用的是街上賣五元的布料做材料,叫阿婆給你寫單,其實是不可能的事。」
「本身對表演藝術已不熟悉,還用一些規矩去限定的話,很難做出本地的當代藝術。」盧頌寧說。
她有感,現時的資助框架似乎傾向支持有規模的製作,但文化發展基金想做的事,澳門未真正發展出來。「我覺得的問題是,藝術家做不了這些,一定要有行政去替他處理這些事。」這製造了行政的工作需要,還有會計的需要,但現在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的名額也少了,以前藝團最多可以有兩個名額。據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的章程,社團的總批給名額是上限七十個,商業企業上限十個,每個團體只可申請一個名額,而那名行政人員不能是藝團的領導層。「我要特地在外面找一個不熟悉我藝團運作的人來做行政。」莫兆忠總結道。
另外,根據文化發展基金的規定,倘受資助者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一百萬,受資助者須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合資格的會計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而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合計一百萬澳門元以下之受資助者,則須向基金提交報告。M指,雖然有規範是好事,但不解為何核數的費用要藝團負責,「而且不便宜,每個製作項目都要交,要兩萬多元。既然我們是非牟利團體,這個費用我們要怎樣承擔?」
望多溝通 彼此了解
面對種種行政要求,M坦言,有時也不太清楚確實的標準,「因為每一次出現的問題都不一樣。也有人覺得,不同的職員跟進,就會有不同的問題。」M有感而發指,「有時我也覺得相比之前,現在接觸到的職員,距離感更遠。很多時查詢事情,都只有官腔回覆,有時我們都會感到無助,但又同時理解局方同事的處境,畢竟他們也只是下級同事,不敢亂說話。」
但M和盧頌寧都認為,基金會成立時間尚淺,很多事仍需要雙方互相了解。「我覺得文化藝術是一樣需要溝通、協調的事,」M續道,「有人曾這樣說:藝術行政人員是潤滑劑,夾在藝術與死板的行政程序中間。」
莫兆忠亦指,要有一個制度能絕對適合藝術發展並不容易,一個良好的溝通途徑比最後的「表格」重要。盧頌寧也有感,重點是要營造一個環境讓藝術可以發展。「我覺得發展是很重要的。模式是否適合澳門的藝團可以再思考。不是每個都是大團,有的團規模真的很小,很年輕。繁鎖的行政手續對他們是有利還是有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