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申請以沙梨頭海邊街一塊面積為1,451平方米土地,交換林茂海邊大馬路一塊面積為731平方米的土地,並於1997年由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同意啟動換地程序,惟程序至2022年仍未完成。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於2022年5月公佈批示不批准換地申請,原因是不符合新《土地法》換地價值相若的規定,指細地價值約為1.4億澳門元(下同),而公司所持土地約值3,293萬元。有關公司不服上訴,遭中級法院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0)發稿公佈有關裁判。據判決,於1980年該公司申請在有關土地上興建樓宇後被告知需向政府無償讓與部分土地以興建街道,故提出以該地塊交換一幅位於林茂海邊大馬路、面積為731平方米的地塊。於1997年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同意啟動換地程序,但相關程序至2022年仍未完成。
隨著新《土地法》的生效,行政當局經以涉案的沙梨頭海邊街土地的可建築面積計算後,指該土地的最高總價值沒有達到該公司要求置換的林茂海邊大馬路土地的價值的一半,故不符合新《土地法》關於交換土地的價值必須相若的給付平等規定,故此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2年5月24日透過批示不批准該換地申請。該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認為運輸公務司司長違反了新《土地法》有關土地計算方式以及「尚未完成的佔用程序及批給程序」規定、欠缺說明理、亦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定,包括善意原則及沾有權利濫用的瑕疵。
中院:換地程序未完成 適用新《土地法》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據判決,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於 1997 年所作的同意決定,並非如該公司「所認為的那樣代表着土地批給已完成或批給程序已結束,從而可排除新《土地法》的適用。」相反,該決定只不過是啟動了換地的程序。「根據新《土地法》的過渡性規定,該法適用於其生效前尚未完成的行政程序,故本案所涉及的行政程序應受新《土地法》規範。」因此,該批示沒有違反新《土地法》第213條的規定。
至於有關土地價值計算方式,判決指出,土地批給予私人總是為著興建建築物這一目的,以此一標準來確定土地的最大價值時,則必須考慮「強制性規定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和限制,尤其是與建築物投影面積有關的規定。」即在遵守現行街影條例及其他倘有的建築條件下、以可建建築面積所得出該土地最高總價值為32,930,924元。林茂海邊大馬路的土地最高總價值則為140,532,511,不符合新《土地法》換地價值相若的規定。
判決亦指出,有關欠缺說明理由、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定亦不成立。故此,中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不成立。
有關合議庭裁判可參閱中級法院第509/2022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