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2019年經屋新定價 不違反舊經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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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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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5月6日 20:20

廉署黑沙環辦事處

房屋局於今年(2024)初公佈2019年申請之經屋售價,相關地段分別為新城A區B4、B9及B10地段,每平方米的平均售價約35,600元,即呎價約3,300元。日前有幾位市民曾向政府表示售價過高,相較上一輪2019年公佈的經屋呎價增加逾七成。廉政公署曾收到市民投訴要求調查該輪呎價定價方式是否符合《舊經屋法》。廉署今(6)日發稿表示,已完成有關專案調查,並指出, 2019年經屋單位售價及補貼比率並無違反《舊經屋法》。「經分析後認為投訴內容與行政程序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無關,僅涉及行政當局的立規行為或行政措施。」廉署已將有關調查結果上交行政長官。

廉署表示,近日已完成《關於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新城A區B4、B9、B10地段經屋獨立單位售價)之專案調查報告》,即針對2019年經屋單位售價及補貼比率之投訴。早前廉署收到數份投訴並開立專案調查加快處理,經調查,廉署認為投訴針對的行政長官批示符合經2015年修改之《舊經屋法》關於售價的法律規定。

房屋局曾指出,《舊經屋法》中規定售價須考慮「能成為此類房屋的受惠人的購買力」,是按經濟房屋二人家團收入下限作為考量。廉署指出,房屋局在2019年發佈有關申請公告時,按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申請人的二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下限為17,680澳門元,此規定只是申請審批要件之一。而今年公佈涉案地段經屋售價時,則是按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二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下限19,270澳門元作為計算可負擔供款的購買力參數之一。「經屋申請人每月收入下限金額的選用、公佈售價的時間,以及補貼比率所考量的市場價格,均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權。⋯⋯行政當局決定以哪一年數字作為計算基準,屬其自由裁量空間,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廉署續指,過去行政當局公佈所有經屋售價時,均是以公佈售價當時正生效的經屋申請人每月總收入下限,作為申請人可負擔供款的購買能力的計算基礎,從未以申請期間或更早時所生效的經屋收入下限作為計算基礎。「投訴內容似乎把申請人申請時的每月收入下限與經屋定價強制性掛鉤,澄清該金額只是申請審批前提要件,且往往只用作計算申請人可負擔供款的購買力參數之一,建議相關部門多考慮前期信息發佈與知識普及工作,使公眾加強了解和認知經屋相關法律制度。」

廉署又指,政府以社屋收入上限作為經屋收入下限的規定,是因為行政當局認為宜將經屋收入下限與社屋收入上限無縫銜接,目的是符合法律賦予經屋的補充性原則,將社屋、經屋和私人市場的房屋政策銜接起來。

而經屋補貼比率方面,廉署分析指,《舊經屋法》中有關轉售經屋時補貼比率的計算公式,並無強制規定如何選擇單位的市場價格,係屬行政當局自由判斷的權力範圍。「一直以來,計算時所採用的單位市場價都是透過三間專業物業估價公司估價後,再經房屋局綜合評定得出,且房屋局一直都有清楚交代經屋補貼比率之計算公式。因此,廉署認為指摘行政當局違反補貼比率的法律規定並無道理,亦難以質疑行政當局在行使裁量權時採用相對客觀評估手段的合理性。」

廉署總結,「認定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內容在法律適用上符合《舊經屋法》之規定。面對是次質疑經屋售價的社會聲音,已見行政當局及相關部門立即透過不同方式向公眾解釋經屋售價及補貼比率的具體計算方式,確認有關計算方式的合法性。」廉署已將調查結果向行政長官報告,並建議相關負責部門多考慮前期信息的發佈與普及經屋法律制度的知識,加強市民對經屋建造的目的與定位的認知。

另指出,現在《新經屋法》已修改為成本標準來代替購買力標準,是因為考慮到申請人購買力和樓宇座落地點和朝向等均包含了一定的主觀性,會使出售價格與實際成本不一致,把訂定經屋售價的標準或因素改為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和行政成本之後,將來新城A區的多個經屋項目售價標準,將不存在申請人購買能力的考量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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