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與剝奪:演出評級機制之無聲暴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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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黑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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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3月31日 14:14

文化局(資料相)

審查與自我審查一直存在

事實上,澳門也不是首次發生類似的審查事件。在澳葡時代,當局就曾拒絕對涉及其所認為「敏感題材」的作品借出場地進行演出等。而在回歸後,類似對創作自由的干涉、干預,甚至直接禁止的情況同樣出現,而每次涉事藝團都會遭到甚為粗暴的對待,如趕離場所、終止活動、削減資源、丟掉工作,努力付諸流水等。

多年以來,藝團都心知肚明,其實紅線一直在,只要遭殃的不是自己就行。小心不要「踩界」、自我審查先行過濾內容等處理方法,一直存在於本地的創作中,或者甚至早已內化成一種價值觀、一種行為標準。因此當有關當局要求藝團把演出拿去進行「分齡審別」評級時,其實很多人並不當是一回事,要評就評,甚至有人覺得這樣很合理,因為可以讓適合的觀眾進場,變相默許評級機制的出現。而評級的內容須提交「表演、影片內容之文字簡介;實際活動放映版本相同的之影片;申請之表演活動相關相片、海報、劇本(如適用);申請之放映活動相關相片、海報(如適用)。」只要有關當局認為「有需要」,是可以要求藝團提交具體的演出內容如劇本和排練影片的,因此演出前要提交劇本進行審查這件事,其實早在這個評級機制出現時已經存在。但使人納悶的是,這個明顯干預創作自由的安排,是必須的嗎?不接受、不提交會否觸犯法律?為何沒有藝團提出質疑?或發起如之前的聯署行動?

筆者曾問過一些劇場界別的朋友,這個機制是怎樣突然出現的,為何完全沒有經過諮詢。開始時有人說:「那只是因為是在文化中心上演的才需要去做。」啊,那如果不在政府場地演出是否就可以不受此約束?沒有人可以肯定地回答這個問題。

然而,從2023年下半年的某個時間點開始,不少藝團均自動把作品拿去「送檢」。「後來就全都要(送檢)了。」有規定一定要這樣做嗎?不做會犯法嗎?仍然沒有人能清晰說出一個答案。「大概是怕會影響日後資助吧。」朋友無奈地說,而通常沒有清晰答案的事情最讓人恐懼。

到了今年(2024)的1月下旬,一些藝團收到有關當局的進一步「指引」,稱所有公開演出均須於公演的72小時之前向「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申請,經分齡審視過後方可舉行演出。現在,文化局網站上對這個委員會的「功能」介紹得更為具體:「凡公映公演,須經分齡審別後,方得舉行。『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為澳門所有公映公演及公共娛樂的審別及進場提供意見。」並且清楚規定「凡在澳門舉行公開放映或表演項目,場所或主辦單位須提交申請」,即:所有公開演出必須送檢。

「分級制」從何而來?

事實上,「分級制」來自澳葡時代1978年第15/78/M號法令。當時澳葡政府設立了一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界定「職責為對公映公演及公共娛樂的審別及進場提供意見,並擔任及行使本法律所賦予的任務與職權」。

雖然有「演」這個字,但這個部門是特別針對公開放映的電影來進行評級的,舉凡電影院所公開放映的電影,全部都要在這個委員會中經過審批才行。如果有民間團體要辦電影放映活動,也要事先把影片拿到這個部門去評級,得到了評級才能公開放映。一開始,這個部門是設在教育司(即今日的教青局)內,1993年才轉至澳門文化司署(即今日文化局)運作。

即使這個部門看似歷史悠久,本地演藝團體卻對其相當陌生,在2023年以前,應該沒多少人知道有這樣一個部門的存在,也沒有多少表演團體會特別在演出前專門去申請一個評級「意見」。

長久以來,這法令的設定有其灰色地帶,只是「對公映公演及公共娛樂的審別及進場提供意見」,並沒有硬性的法律約束力,因此過往政府及文化部門均沒有明文規定表演團體必須在演出前把節目拿去作出甄審。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來源文化局網站)

評級機制中最弔詭的一點大概是,這看似是保障觀眾,尤其以保護孩童權益為先,為人們在觀賞前作出指引。看似無害的一項道德行為,但其實卻有著相當的引導性,甚至可以完全是誤導,因為我們無法得知主導者的道德和藝術取向。一個反映青少年處境的戲,可能就因為足夠寫實,如有些欺凌情節或黑暗情緒,這樣就極可能被有關當局評為D級,十八歲以上才可入場。這樣一來,原應是針對青少年觀眾的演出,青少年卻很可能被剝奪了觀賞權利。這樣的情況並非偶然,因為只須套入司長「不當成分」的設定中幾乎可說是肯定會出現。

對於藝術創作者來說,這一招可說是借用觀眾之名,對藝術進行實質的干預,也對公眾的文化權利進行實質的剝奪,而公眾不會知道當局所持的標準為何,對藝術的理解從何而來,評委們的個人道德觀將主宰大眾的欣賞口味,進行使人難以置疑的藝術清洗。雖然藝術創作者們大可對這缺乏合理性的機制進行漠視,不管其評級如何繼續創作,然而一般對藝術還未建立足夠認知與判斷力的公眾,卻難免不受其影響。

審查機制因何而生?

回顧人類文明的發展,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電檢制度或不同形式的審查,直到今天也是一樣。電檢制度更是普遍存在,但仔細研究便會發現,不同國家的評級標準可以大相逕庭。曾經有部電影在很多國家是十八禁,但某國卻認為:「這只是一個愛情悲劇,沒什麼大不了。」十二歲以上就可入場觀看。

類似案例很多,社會爭議也一直不停,也因此,這些檢查制度也在不停被質疑、被咒罵、被改革,逐漸變得更符合真實的需求。其中要認知的一點是,不同國家的討論重點可以相當不同。在較為重視創作自由和個人權利的國家,政府的角色和責任是維護這些權利的施行,而不是去限制和禁止,因此討論重點會落在如何不影響及更好地維護作品的表達自由,同時又能照顧社會上心智還未成熟的少年兒童,給家長一些適當的指引,而並非本末倒置。

所以在審查制度的背後要認清的是,這個機制是為誰服務?保障了誰的權益?限制和禁止了什麼?剝奪了什麼?摧毀了什麼?

在很多國家即使審查沒有成為一種「制度」,但仍然從未停止,如宗教審查、政治審查、道德審查、文化與種族的審查等,即使在崇尚創作自由的歐美國家也同樣出現,每次均會引起社會關注。但這並不能說明這個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相反,正是因為這樣的事情很可能在大眾的默許下一再發生,表示我們的文明總是在不同時刻經受著考驗,而這種考驗如果無法被一再跨越或擊倒的話,那麼所帶來的連串惡果,如文明的倒退、文化的崩壞、公民社會的收縮甚至瓦解等,這些都是社會大眾需要一同承受的結果。

至於那些被審查所干預或禁止的作品,在藝術表達以外,可能還有重要的問題值得人們反覆審視:他們到底惹惱了誰?其所衝撞的界線是什麼?主導著社會的又是哪一些力量?影響人們思想觀念上的霸權是哪些?還有就是,為何人們總是默許類似的事情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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