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一小時完成討論及表決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法案  一般性獲全票通過 全程僅三議員提問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一般性表決獲31票全數通過。

立法會今(4)日用了約50分鐘完成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下稱法案),投票的31位議員全票通過該法案。全程僅有三名議員報名作出提問,分別是直選議員李靜儀、林宇滔及羅彩燕,多數關注新版《立法會選舉法》通過後的禁選傳期起點、選民重複提名罰則等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指,是次修法可清晰規定,做好選舉事務,亦希望無論是候選人或選民都可踴躍參與選舉。 

當局早前就草擬該法案推出諮詢文本,並進行為期45日公開諮詢收集市民意見。社會有意見指出,當局部分修法建議違反《澳門基本法》賦予市民選舉權等基本人權。

投票後,多名議員宣讀表決聲明,而大部分議員在聲明中稱,非常贊成是次修法可「落實『愛國者治澳』」、「完善選舉流程」、「加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

張永春在會上為該法案引介指,是次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為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主要內容包括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運作機制,交由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並對不符合條件者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等;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等。

李靜儀在會上表示,整體認同完善審查和選舉程序,但整體選舉執行和規則上需再清晰界定什麼行為會構成刑事罪行,例如訂定「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行為」的公開定性,以及某些選舉指引不夠清晰,疑慮會造成選團或市民在操作上混淆,以及定義偷步宣傳、選舉宣傳期、冷靜期的分野不明確等,致選團或市民在無意下違規。

她指出,不希望社會因制度變複雜而減卻參與選舉的意願,制度明確可鼓勵社會參與選舉。另外,應有更好的機制去處理選舉期間候選人被抹黑的情況。

林宇滔促保留資格審查未通過的候選人上訴權利、清「公然煽動」定義

林宇滔亦對選舉行政程序提出意見,建議統一《立法會選舉法》中文版與葡文版對重複提名者的罰則,以及建議降低競選經費上限、訂明特定金額以下豁免捐款者提供個人資料等、對較高票數選團提供補助等。

他亦關注應保留資格審查未通過的候選人上訴權利、清楚定義「公然煽動」等。

多位議員在表決聲明中稱,非常贊成是次修法可「落實『愛國者治澳』」、「完善選舉流程」、「加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等。

張永春回應指,是次修法可清晰選舉規定,亦希望無論是候選人或選民都可踴躍參與選舉,需有明確要求界定選舉是具「競爭性」的行為,避免違規及偷步宣傳行為。例如統一規定報名日期截止翌日停止所有宣傳,聽取社會意見後也改為取消處罰選民重複提名選團等。

在「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定義方面,張永春指,已有「明確法定定義」,只是需要再廣泛宣傳讓市民知悉,亦歡迎議員在細則性討論時提供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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