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發展基金(下稱文發基金)向本澳各有申請資助的藝團發出一封「溫馨提示」的電郵,講明若藝團活動或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基金則可根據有關規定(即有關章程第21.2.2點)而「取消有關資助批給」,然後司長又解釋說這樣做「並非收窄資助項目」。
這就讓人看得有點不明白了,乍聽之下還有點匪夷所思,因此很想請司長再說得明白一點。
1。文發基金向藝團發放資助這件工作,本身就是公部門有職責按照《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去進行的公共事務,為何等同可以對藝文團體創作內容作出干預甚至操控的權力?發放資助的本意是對文化活動支持、鼓勵,並不是干預甚至箝制公民的文化權利吧?這個做法是否已超出了部門的設定?除非資助本身的意義已非如此,是嗎?
2。社會文化司作為政府掌管文化的部門,本就有責任去推動、維護公民的文化權利。雖然司長有盡力去「保護觀眾」,但文化權利當中最主要的一項,是保障公民自由表達和參與的權利,保障一個地方文化的多樣性,以及維護地方文化的多元發展,所以很想知道在「保護觀眾」以外,司長在維護公民文化權利方面,包括藝文工作者的自由表達方面,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舉措?
3。文發基金「溫馨提示」電郵中所提及的「不當成分」,到底是以哪一個年代和誰人的標準來定?請具體說明。
因為如果只是單憑有或沒有這些「成分」來為藝術「定生死」,這樣的評鑑標準不期然令人想到二戰時期,德國納粹上台時把他們看不懂的抽象藝術說成是「傷風敗俗」,然後一舉燒毀的史實。這封電郵令人聯想到這些可怕的歷史脈絡,是否也可以向哪個政府部門投訴它所引起的極度不安?
4。再而,資助本身的評審所持的標準是什麼?如何保證評審的公平、公正?還是以後這些「不當成分」就是唯一標準?有勞司長來說明。
5。以「取消有關資助批給」作為對藝團的「懲罰」這件事,是否涉及剝奪藝團本來就應享有的文化權利?除非這是一個可以對公民權利隨時剝奪,公民亦不能以其他方法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地方,否則如不幸遇到這個情況,藝團又可以如何申訴?如何保障自己的創意勞動成果和發展空間不被「收窄」?
6。最後,文發基金這個做法其實也明顯暴露了本地無法形成健康文化生態環境的現實。近年更有每況愈下的趨勢,而這是因為由妳所主理的文化部門似乎沒有研究出資助以外,更積極進取的政策來擴大藝文生存空間,致使文化發展滯後。在文化人才沒有足夠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同時,你竟然還要「引入人才」,對於這些長期得不到解決又迫在眉睫之事,司長又有何對策?還是繼續充耳不聞?任由情況繼續惡性循環?
以上,期望能得到司長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