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修國安法 快!狠!辣!

去年八月,當局展開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的公開諮詢。至今,不足一年,修法已接近尾聲。速度如此之快、效率如此之高,對特區政府而言實屬罕見。

然而,是次修法自諮詢以來爭議不斷,最讓市民質疑、憂慮莫過於修法有否逾越澳門《基本法》以及今後本澳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與《基本法》抵觸 超過「七宗罪」?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出七宗罪,分別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 「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此次修法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議擴大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擬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建議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等,上述擴大的範圍被指直接逾越了「廿三條」。

對此,當局不認同有關說法。保安司在其公佈的諮詢文本總結報告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僅限於「廿三條」等罪名,應涵蓋傳統和非傳統領域。隨着時代發展變化、國家安全犯罪形勢變化、國家安全保護對象變化,故「國安法」內的罪名和罪狀有必要審時度勢。

定義空泛 恐被以言入罪

「定罪條件受太多主觀因素影響」、「概念抽象難明」、「定義過於空泛」,「容易被入罪」以及「限制居民的言論自由」等,是當時修改「國安法」諮詢報告中少有的反對修法意見。

當中有如「教唆或支持叛亂」是指向特定對象以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犯罪,包括為其提供物質、情報或資金支持,使他人違反叛國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的犯罪。有意見認為「教唆或支持」的定義過於空泛,會限制居民的言論自由及容易入罪。日後,若涉及「非主流」表態、維權活動、六四集會,或都會被視為「危害國安」。

至於,「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以往只針對以「暴力」實行的非法手段才會納入懲治範圍。惟現時法案建議引入「非暴力」,卻未有明確定義所謂的「非暴力」、「非法手段」為何。

負責《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

早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該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表明,法案不能逐一列舉所有可能涉及的方式或活動,但強調一定是涉及「非法」行為、並以「分裂」國家為目的行為、活動等,才會入罪。

行政長官賀一誠主持首場的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會。

行政長官賀一誠主持首場的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會。(資料相片)

 澳門不安全?

在當局公佈修改「國安法」之際,已有聲音指出,立法十幾年至今未曾使用過這部法律將人入罪,認為現行的「國安法」相當嚴謹,定義界定清楚,讓市民知所知所遵從,發揮重大預防作用,根本無須另行修法。

然而,「國安法」的修改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待一常會完成討論及意見書後再到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相信接下來的修法過程同樣會一帆風順。

對於是次「國安法」的修改是否會進一步壓縮澳門社會的自由空間,毫無疑問答案是肯定的。至於未來澳門還有少多自由?只能讓時間來證明。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