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今(9)日上午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廉署證人作供表示,李燦烽在擔任局長前,不動產價值暴增5300多萬,並透過其他人代持有關物業,掩飾名下資產。在6次財產申報當中,4項資料不正確。
對李燦烽財產不實申報問題,倒數第二的廉署姓Im證人表示,2014至2019李燦烽擔任局長期間,6次財產申報當中,4項資料不正確,包括沒有申報李涵(第十八被告)為事實婚關係人,他們兩人的關係透過出入境、電話監聽及共同撫養子女都可以得到證實。
李涵被指代李燦烽持有資產、不動產、股份收益及銀行存款、並利用堂姐李海燕(第十九被告)持有公司股份及收益、持有銀行存款。
證人提到,李燦烽沒有申報的單位,包括珠海吉大海濱南路一個單位(價值182萬人民幣)、「紅樹灣」一單位(價值1358萬人民幣)、以及通過兒子持有的澳洲物業(兩個合共2000萬澳門元)。他在擔任局長前,即2014年3月起 ,不動產價值暴增5300多萬,他並掩飾名下資產。
李燦烽亦被指透過李涵及李海燕持有公司股份,包括由蕭德雄(商人、第二被告)與史鐵生(商人、第五被告)轉讓的「冠達」5%股份,以讓李燦烽間接持有南灣C8地段5%股份(折合約860萬人民幣),有關股份於2016年7月售出獲利。
證人指,李燦烽上任局長前後,雖然沒有存款異常,但李涵資產則由300多萬上升至1300多萬。證人又指,拘捕行動當日,在李燦烽住所搜獲10多支名酒,價值約有500多萬,以上均反映李燦烽刻意不申報李涵資產,以掩飾不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