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昨(7)日公佈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報告指,絕大部分意見支持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的方向和內容; 而反對修法意見包括「定罪條件受太多主觀因素影響」、「概念抽象難明」、「定義過於空泛」,「容易」被入罪以及限制居民的言論自由。
保安司在報告稱,支持意見「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各界『愛國愛澳』的深厚情懷,反映了廣大居民對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的強烈意願。 」而極少數「不同意」意見,「不排除是由於部分公眾對本澳法律,特別是刑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不了解所致。」
同意佔93.37% 反對佔0.4%
在為期45天的諮詢期內,保安司共舉辦八場公開諮詢場,三場為公眾,五場為專場,共收到5,937份意見,主要來自公眾5,577份、社團223份、法律界69份;其餘的意見則分別來自立法會、司法界、高等院校法學教員、傳媒界和公共部門。
保安司在新聞稿稱,當局整理出有111,049條意見,「按意見的立場分類」,同意意見佔93.37%,不同意意見佔0.4%,其餘為其他和無效意見。
據報告,「同意」意見原文中容明確地表示贊成如「贊成」、「贊同」、「支持」、「認同」及「同意」;而「不同意」在意見中明確地表示「不贊成」,例如出現「不贊成」、「反對」、「不認同」、「不同意」及「不支持」。
據當局公佈「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是次修法內容建議包括將「非暴力實施犯罪的情況納入懲治範圍」、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等罪狀」、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修改「組織或團體」,「外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改為「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
建議引入「非暴力」 反對意見批評「概念抽象難明」易被入罪
針對當局建議引入「非暴力」,反對意見認為定罪條件受太多主觀因素影響,容易被入罪;亦有意見認為應明確界定「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者」、「非暴力的非法方式」的定義和範圍。
亦反對意見指「國家政權」、「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非暴力的非法方式」等概念抽象難明,認為容易觸法。
有意見擔心轉載內地負面消息會被追究「煽動叛亂」罪
諮詢文本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據報告,有反對意見認為「煽動叛亂」的定義含糊,且屬主觀判斷、擔心轉載內地負面消息會被追究、不宜將「危害澳門穩定的騷亂」納入煽動叛亂罪的罪狀內,而應按《刑法典》有關規定追究。
亦有意見擔憂在網絡社交媒體轉發新聞或影片、對帖文「按讚」、或在私人社交群組內發言會觸犯此罪,認為特區政府應清晰有關標準。
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有反對意見提出能接觸到「國家秘密」的必然是特定機構的人員,故應由機構內部規章處理,毋須透過法律規範。
亦有意見建議題述犯罪僅處罰故意洩密的行為,不應處罰過失洩密的情況。
建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反對者:限制居民言論自由、易入罪
諮詢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即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獨立成罪。報告指反對者認為「教唆」或「支持」的定義「過於空泛,會限制居民的言論自由及容易入罪。」
亦有反對者認為現行「國安法」相關規定已足以作出懲處,故不用增訂該罪名。
建議引入的新措施 意見批評「侵犯隱私」、「侵犯人身自由」
當局亦建議日後「國安法」引入「情報通訊截取」及「臨時限制離境」。對兩建議,報告指反對者認為「侵犯隱私,甚至認為措施容易被濫用,對居民肆意監控」以及「侵犯人身自由」。
對於諮詢文本建議經保安司司長許可便可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有反對者認為「侵犯隱私或缺乏理據,且沒有申訴渠道」。
亦反對意見批評「可疑組織或個人」定義空洞,當局不應獲取資料,亦不應要求居民提供資料。
據報告,有傳媒團體則認新聞工作者為公共利益而披露的政府秘密資料時,法律應容許可以公共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不提供資料來源予政府,以保障新聞自由及公眾的知情權。
改變犯罪主體界定 反對意見認為影響正常的對外交流
對於諮詢本文中建議改現時改變犯罪主體界定,即將現時「國安法」中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改為「組織或團體」而「外國」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據報告,對此持反對意見者認為,有關修改建議「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也影響正常的對外交流。」
亦有反對意見憂慮有關修改「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影響「本地民間社團或傳媒機構與外地的正常交流,甚至可能因而觸犯法例」、認為在《澳門基本法》對結社權的保障下,不應限制本澳社團自由與外國政治性組織交流。
建議引入「保護管轄原則」 意見批評不尊重其他地方的法律
有關諮詢文本建議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即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也納入懲治範圍。報告指出反對者認為法律的適用範圍應僅限於澳門,引入保護管轄原則是不尊重其他地方的法律。
亦有意見認為,內地及香港特區的國安法律已對在境外侵害「國安」的行為作出規範,故與澳門無關的危害「國安」的犯罪,應由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管轄。
報告亦指出,有意見認為「國安法」只應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七種犯罪進行立法,反對增加「一般規定」這一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