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改內容超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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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93217

時間:2022年09月7日 4:04

在昨(6)晚舉行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眾諮詢會上,有與會者關注是次修法建議調整犯罪主體的界定,由現行「國安法」規定的「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調整為「組織或團體」,而「外國」則調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是次修改是在主體上作出「完善」,犯罪主體不限於政治性團體,非政治性團體,甚至個人都可以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事實主體。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亦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今次「國安法」的修改內容會否超出了「基本法」所規定的範圍?張國華表示,《基本法》用的是「政治性組織和團體」,但現在是「合理化」修法,把主體界定為「組織或團體」,其實是「一脈相承」,使用既有的概念,以避免和傳統上的一些法律概念相互衝突,這亦是尊重立法技術的傳承。

危害國安的聯繫行為不分主動或被動

張國華又指,是次修法還包括調整危害國家安全的聯繫行為的內涵。現行「國安法」規範的,只限於接受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所給予的指示,或者金錢和有價物。是次修法內容則不限於「一味的被動」,還包括主動與別人建立聯繫,「主動希望與別人進行犯罪行為,也屬於聯繫行為的表現,還有一種行為是串通,大家『你有情我有意』的互動方式。」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補充,澳門現時有八千多個團體,但只有一個登記是政治性團體。而且亦難以證明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要澳門警方去美國證明呢個團體係咪政治性既,跟住澳門又要係政治性既,咁先可以處罰得到。」他稱,今次修法關於調整犯罪主體界定,是因為現時「國安法」有不可操作性。

「國家秘密」定義由保密法規範

修改「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參考「國家秘密法」及「港區國安法」,把「國家機密」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有與會者指出,「澳區國安法」並沒有對「國家秘密」作出定義,關注當局日後如何執法。黃少澤回應稱,「國家秘密」定義由「保密法」規範,「保密法」主要涉及政府內部運作,毋須公開諮詢,相信今年內會送交立法會討論。

澳門未立「保密法」時可向中央確認機密

至於「國安法」及「保密法」之間的生效時間會否出現空白期?黃少澤表示,現行國安法規定,「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前述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修改「國安法」將維持相關規定,即有疑問時,可透過特首向中央確定相關文件是否屬國家秘密文件,因此即使在保密法未立法前發生案件,亦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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