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應避免使用未經核實報道 
周庭希:政府有充足時間補充資料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早前就澳門特區政府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發表結論性意見,政府在回應中提及,委員會應避免將未經核實的報道或信息來源為基礎作出偏頗、失實的結論。對此,澳門研究小組召集人周庭希表示,政府在會議結束後有充足時間作澄清及補交資料,但委員會的結論性觀察仍不認同政府解釋,擔心澳門人權狀況出現問題。

政府的新聞稿表示,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就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普選、司法獨立、打擊販賣人口、保護隱私、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等問題提出看法和意見。對於其中部分內容,特區政府無法認同並表示反對,並認為作為人權條約機構,委員會宜秉持與被審議方進行建設性對話的宗旨,避免將審議活動「政治化」,避免以未經核實的報道或信息來源為基礎作出偏頗、失實的結論。

澳門研究小組召集人周庭希

周庭希表示,委員會給予足夠時間澳門代表團提供資料,在會議中亦表明,如果有問題未能回覆,可以在會議結束後48小時補充書面答案。事實上,代表團有絕對充足時間答覆,「即使政府在現場讀稿,答不完所有問題,亦有絕對充足時間提供補充資料。」

「最重要不是審議的情況出問題,而是本身澳門的人權情況有問題。」他說,政府用盡機會去補充資料都好,委員會的結論性觀察都不認同澳門政府的解釋。

政府:委員會不理解《基本法》解釋體制

政府的新聞稿表示,委員會於27日就澳門特區實施《公約》相關規定的報告發表了結論性意見,對與特區政府代表團進行建設性對話表示讚賞,感謝特區政府所作的書面和口頭答覆,以及向委員會提供的補充資料。委員會歡迎特區政府在相關領域採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制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和《僱員的最低工資》,以及分別對《刑法典》和《勞動關係法》進行修訂,將兒童色情訂為獨立罪行並擴大關於兒童賣淫犯罪的範圍、增加產假天數並新增陪產假等。

政府總部(來源:新聞局)

新聞稿稱,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是應有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不會損害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解釋,明確了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必經程序,委員會提出的所謂「關切」是由於對澳門《基本法》解釋體制的不了解。

政府表示,《國旗法》、《國徽法》及《國歌法》皆屬於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澳門特區透過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訂定了心「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澳門特區作為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依法對國家象徵和標誌進行嚴格保護,是應該且必須履行的義務,不應受到非議。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考慮對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的行為作「非刑事化」、處理顯然並不合理。

政府稱,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依法推進民主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因素不斷豐富,選舉制度日益完善。澳門特區未來的政制發展,將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規定,從澳門特區實際情況出發,在取得社會廣泛共識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中央人民政府於1999年12月就《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區照會公約保存機關時,已對涉及普選問題的《公約》第25條(b)項作出保留。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履行依法不受約束且無需承擔的法律義務,不符合國際法的相關原則。

加以借鑒委員會建設性意見

特區政府重視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對於其中提出的一些建設性意見,特區政府將在未來的施政中加以借鑒並作適當跟進。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繼續推行保障人權的各項措施,致力依據澳門《基本法》落實《公約》的相關規定,貫徹《公約》倡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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