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相對靜止」措施「必要、適度」 林宇滔要求政府釋疑

本澳進入「相對靜止」第九日,不少意見批評措施被指過度,限制市民自由及權利,有違澳門《基本法》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直選議員林宇滔質疑現時的部分防疫措施與罰則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中的「必要、適度」等原則,並就此經立法會去函政府,並要求釋疑。

指定KN95口罩之舉更似形式主義

林宇滔表示,要求全部居民外出須佩戴「指定」口罩型號的作法並不合理,是否要追求那一個百分比的數字(KN95比KF94)。他指出比起口罩的型號,更重要的是有否佩戴好口罩,「比起沒有佩戴好一個KN95的口罩,若配帶好一個普通外科口罩,其保護性會來得更高。」又直言「KN95口罩令」更似一種形式主義,並質疑措施的科學性以及合理性。

動物無法在家中便溺需到戶外解決生理需求,亦應同屬「緊急原因」

為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及落街便溺同屬批示中「緊急原因」

另外,「動物禁足」亦是林宇滔在「相對靜止」期間,較為關注的一項措施。他指出,《動物保護法》中的有關對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以及妥善的照顧,均應屬批示所指的「其他緊急原因」。但事實上,該批示在實施中有關「「緊急原因」」的定義便模糊不清。

他指出,批示中「其他緊急原因」包括《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六項要求「為受傷或患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該法同款第七項「為動物提供其他妥善的照顧」,即包括動物無法在家中便溺需到戶外解決生理需求,亦應同屬為批示中的「緊急原因」。

本周四立法會召開全體會議審議《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法案。該法案建議,將猴痘加入第二類「可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疾病」。

直選議員林宇滔

林宇滔昨(18)日已經立法會去信特區政府,要求當局在建議修改該法律的傳染病清單之際應釋除公眾對該法律的疑慮。

他在信中指出,行政長官賀一誠根據第 2/2004 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3至25條規定,於 7 月 9 日和 7 月 16 日分別透過兩份行政長官批示作出特別措施(即俗稱「相對靜止」措施)。該兩份行政法規的部分限制要求,包括要求全部居民外出須佩戴指定口罩型號,不准狗隻落街便溺及「全體」市民都要「禁足」。同時。當局對兩批示理解以及因批示所實施的防疫措施均極不清晰、甚至出現混亂和邏輯矛盾,並造成無謂的分化。

林宇滔在信中又要特區政府交代會否全面檢討《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律條文,包括增加適用全民「相對靜止」措施的一些較輕的行政處罰條文,以及明確「其他緊急原因」等定義等,確保《傳染病防治法》的執行、特別是該法以行政長官批示執行的所有措施,符合「必要、適度」,以及完全符合包括《基本法》、《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俗稱「立法法」)以及《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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