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相對靜止是否適度、必要? 張永春:最高人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第三日審議澳門特區就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委員會副主席古谷修一質疑,澳門政府本週推出的防疫措施,是否符合《公約》規定?是否達到適度和有必要性的標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對人的行動和自由作出的限制,必須尊重適度和有效原則,他相信,「市民最高的人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

在兩個小時的會議上,古谷修一(S. Furuya)提到,澳門政府採取措施防範新冠肺炎疫情,包括進行封控措施、要求居民留在家中,為期一週,除非有特殊需要,如果居民違反有關措施就會被刑事檢控。在《公約》21條下,為了維持公共衛生是被允許的,但實際操作能否完全符合《公約》,就要考慮是否達到適度和有必要的標準。

他關注這些嚴厲的封控措施是否會影響《公約》所保護的公民權利?澳門政府採取甚麼措施,使封控措施真正能與《公約》以及《基本法》當中所保護居民的權利相一致?政府如何採取步驟,預防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封控?如果疫情繼續發展,政府是否有意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古谷修一(網上截圖)

身兼澳門特區政府代表團團長的張永春回應稱,澳門特區政府在疫情發生後採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兩年內(最新一波疫情前),新冠肺炎基本上保持低感染率,錄得約80多宗個案,但今年6月18日開始,澳門出現Omicron BA.5的傳播,其特性是傳播速度非常快,不到一個月,本澳的感染已超過1650宗,對澳門的公共安全、衛生和市民健康有很大威脅。

他稱,政府依法、按科學採取防疫措施,包括從星期一開始,採取「相對靜止」的防疫措施,為期一週。他強調,這並非「封城」或禁足,是要求市民如果沒有必要儘量留在家中,減少聚集。如果市民需要外出購買物資、看醫生,完全不需要被批准,同時維持了所有售賣生活用品、食物等維生的商業行為。

張永春說,這幾天社會運作基本正常,市民生活沒有受到大影響。而每日陽性個案已由高峰期的每天100多例,下降至20至30例,證明措施有效,政府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當中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對人的行動和自由作出的限制,必須尊重適度和有效的原則。

張永春表示,政府相信措施的採取,從某方面來說,的確會對市民生活帶來不便,對市民的基本權利會有影響,但亦相信「市民最高的人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他認為,市民配合、支持、遵守有關措施,雖然有些市民違反措施,但在執法過程當中,個案絕大部份以勸喻為主,對很個別、故意違反措施的行為,政府才會檢;至今,警方檢控的數字不多,司法機關判決的數字目前仍是個位數,沒有人因違反措施而被監禁,最多是緩刑或罰金。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網上截圖)

委員關注疫情下集會數字 政府稱稍後提供

被問及新冠肺炎疫情下,本澳集會、示威的統計數據,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稱稍後提供。他說,澳門地少人多,人口密度高,為免加劇病毒傳播風險,保障市民生命健康,有必要對集會自由依法予以必要、合理的限制。《公約》允許警方基於公共衛生需要,對有關權利和自由採取必要的限制,警方執法要嚴格符合法律規定;他又補充,本澳從未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拒外地記者入境 保安司辦:並非專門針對特定職業人士

對保安當局過去禁止外地記者入境問題上,張國華回應,政府從未專門禁止外地人以記者身份入境,外地新聞工作者在澳門享有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不需要向官方通報和登記。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治安當局,在確保地區的安全時,都有一套出入境管理制度。對曾有報道指個別外地記者被澳門警方拒絕入境,他強調不是新聞自由的問題,而是依法進行出入境管理。

他說,根據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規定,警方可以阻止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及國際恐佈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或將其驅逐出境,有關規定適用所有非本地居民,並非專門針對特定職業人士。

對提供有關記者身份拒絕入境的數字,張國華稱因為不針對記者身份人士作出出入境禁止,故無法提供。對拒絕入境的決定,利害關係人可按《行政程序法典》,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對於2020年「六四圖片展」被禁,他則解釋是受疫情威脅、不利防控。而2021年不批准舉辦,是因為展覽發起的日期和場地,已由其他機構及團體申請使用。

張國華又稱,按《基本法》規定,在澳門境內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他引用《公約》21條規定稱,集會自由可基於特定原因施加適當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以合法性作前提,尤其要符合公共安全、防疫等公共衛生前提下才能行使,如果發起人未能確保符合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要求,政府可適當限制集會權行使。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網上截圖)

古谷修一促確保警方集會錄音符合國際隱私標準

古谷修一提到,當局應有明確的指引,確保執法人員在集會期間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符合國際隱私標準,而且不會對參與集會的人士產生寒蟬效應,然而,委員會收到資料,指澳門警方錄製的示威圖片保留時間沒有限制,在澳門也沒有有效的程序去質疑政府使用和保留錄製的示威圖片及錄像,他要求政府說明在使用和保留警方錄製的示威圖片及錄像方面採取了那些措施,去保護隱私權及和平集會權?

張國華回應稱, 警方的拍攝要符合其工作守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有關圖片及錄像的保留時間為60天;並有多種渠道接受公眾投訴,市民倘認為權益受損,可向紀監會及廉署投訴。

批DQ事件標準空泛促防止當局任意行使

委員會副主席V. Sancin表示,去年立法會選管會取消21名候選人參選資格,實現覆蓋面非常廣泛、標準空泛,似乎為當局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她促政府解釋有關規定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以及如何防止當局任意行使?她指出,在警方編製關於候選人的「監視記錄」中,選管會用來證明取消資格的理由,包括他們曾參加悼念諾貝爾和平奬得主劉曉波、六四死難者,以及推動政治制度的模擬民間公投活動。有關候選人被指顛覆《憲法》秩序,他們到底損害了《公約》的第幾條、第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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