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25)日一般性通過《檔案法》法案,文本建議文化局可接受贈予或購買等方式推動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多名議員關注評定「具歷史價值」的準則和購買程序。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回應稱,檔案需先由專家評定是否具有歷史價值,當局鼓勵公眾捐贈,法案亦賦予捐贈者可優先查閱和使用檔案的權利,若涉及購買,會參照具文物價值不動產購買程序,經諮詢文遺會意見後,若認為有需要購買,會尋找至少3間的專業格價公司作格價後,再向檔案持有人詢價,若價格合理會再徵詢財政局意見後再進行採購。
法案又建議澳門檔案館收藏的公共檔案,自該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25年後可向公眾開放,涉及個人資料的檔案則需遮蓋個人資料,或在 80年後才可向公眾開放。歐陽瑜稱,涉及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醫療紀錄、個人檔案、司法卷宗以及普查資料等,需具有價值才會被檔案館收藏,並經查詢個資辦意見後在文本加入相關年限規定。
有議員關注澳門檔案館的館藏,文化局局長梁惠敏回應稱,澳門檔案館現有6萬多卷檔案、7萬多幅圖像、1萬多冊書刊、17個公共部門的檔案及12份私人檔案。考慮到「檔案法」生效後,公共部門及實體需移送部分檔案至檔案館儲存,局方亦會收集私人檔案,因此現正籌建檔案館的倉存大樓。
法案又建議,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負有的檔案管理義務,包括妥善保存檔案、避免造成檔案的損毀或滅失;制定適當的檔案管理計劃;設置合適的場所保存檔案;指定管理檔案單位及人員,以及制定檔案保存期限表並規定檔案的處置方式等。
倘部門及實體因違反法律規定且違反其職業上的義務而造成的檔案滅失,有關領導、主管及工作人員須負上紀律責任,且不影響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明確《刑法典》的規定亦適用於對檔案實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