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營運商違令拒交資料擬列刑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介紹,法案最新文本清晰由刑事警察機關透過資料互聯或任何合法方式,查閱及取得電信和網路服務營運者資料庫內通訊使用資料,相關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或延遲提供。

法案新文本又增加了相關權限部門可進一步透過命令,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資料。若營運者依然無理拒絕或延遲提供,處罰則由行政違法,轉為刑事處罰。委員會關注會否「一事不兩罰」,政府解釋,會按現行法律制度處理,即若同時構成犯罪和行政處罰,僅以犯罪論處。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相關條文的增加考慮刑事偵查的必要性,重申無意改變現有查閱通訊使用者資料的做法,是次修法只明確相關程序和處罰規定。

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李靜儀表示,法案新文本清晰了本法律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則補充適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補充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李靜儀稱,法案建議自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政府需要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的最終修改文本,預料六月份可完成小組會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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