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害國安而解除博彩合同 博彩法文本增考慮要素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7)日細則性討論修改《博彩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澄清,新文本建議的行政長官批示博彩機及博彩桌的總數量上限仍然是「全澳門一個總數」;另外,新文本還建議,在無償的情況下(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履行義務),博企被解除博彩經營批給,政府要按其嚴重性、過錯程度、獲得之不法利益等因素作考慮。

法案原文本建議,「經營博彩桌及博彩機的總數量上限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新工作文本改為「各承批公司可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總數量上限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

陳澤武表示,昨日,他對法案新文本的條文理解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六間博企的營博彩桌及博彩機上限」,但政府代表其後致電陳澤武澄清,有關條文並非行政長官批示每間博企的賭枱數字,條文的修改只是希望讓「行文上有主體(各承批公司)」,故行政長官的批示的賭枱數量仍然是「全澳門一個總數」。

陳續稱,經濟財政司司長會決定每一娛樂場開設、增加及減少博彩機及博彩桌的數量。有關決定是基於澳門整體經濟情況、博彩發展政策,博企的經營狀況、整體投資情況、非博彩元素的投入,對現有博彩桌及博彩機的使用情況而訂定。

法案原文本建議,六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解除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當中二種情況屬無償,包括危害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或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新文本新增一款:在無償的情況下,政府須考慮嚴重性、違法者的過錯程度、獲得之不法利益或其他予以重視的情節。

原本文建議,不論承批公司有否履行義務,行政長官基於公共利益,隨時可單方面解除幸運博彩經營的批給;新文本新增,基於此情況下解除批給,賦予承批公司收取合理賠償的權利,有關金額計算考慮因素包括合約還剩餘多長時間及公司作出的投資。

被罰關閉博彩區而遣散員工 博企須支付遣散費

原法案建議,當違反可科處200萬至 500萬罰款的行政違法行為(例如未經許可下經營其他種類的幸運博彩等),政府可以按其嚴重程度及違法者的過錯程度科處附加處罰,包括在批給期間關閉全部或部分幸運博彩區,為期一個月至一年)。陳澤武表示,政府新增條文,如果博企在停運期間遣散員工,則視為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在承批公司的連帶責任方面,如果承批公司已履行義務,例如已建立監察機制及執行情況、採取防止不法行為發生的措施,博企就可排除對中介、合作人、管理公司的連帶責任;二常會將催促政府提交最新工作文本,爭取於6月10日 之前簽署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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