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生效,《家暴法》的目的是在於促進對基本權利及人格權的尊重,促進家庭和諧,為受害人提供適當援助,而司法的懲治乃是介入家庭問題的最後手段,但該法是否有效阻嚇施暴者,或是促進家庭和諧呢?
家醜不可外揚?或助紂?
在最初的家暴法草案諮詢期間,有建議以家庭內的事不宜外揚、以和為貴等理據,認為家暴應被列為半公罪,而當年局方亦一度擬將家暴列為半公罪,引發社會的不滿,強烈要求將家暴列為公罪,政府最終聽取民意,將家暴改為公罪。
半公罪是指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而公罪是指檢察院有權單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也不行。
必須指出的是,由於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私人領域及人際關係中,同時往往存在依賴和支配的關係,受害人在決定提出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未必能自由地考慮其自身利益。因此,在《家暴法》立法時,有意見認為若果將家暴罪列為半公罪不一定有效保護家暴受害者。
另外,澳門在《家暴法》立法前,對家暴行為懲罰的法例,是按照澳門刑法典第137和138條這2條法例。法例第137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以及138條法例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但由於以上這兩條法例滯後,過往所訂下的法例,未能對家暴受害者有足夠的保護。
立法之後⋯⋯
根據《家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局須於法律生效三年內提交法律執行情況審視報告。而局方亦在二〇一九年的時候發佈了首份的執行情況審視報告,其後亦於二〇二一年九月推出二〇二〇年的執行報告。
根據當局的執行報告,二〇一六年第四季度的通報懷疑家暴個案有364宗;二〇一七年度共有1,397宗;二〇一八年度共有1,228宗;二〇一九年度共有1,175宗;二〇二〇年度共有1,249宗。另外,經本媒查詢當局後得知,二〇二一年度首三季度已有1,304宗。
從以上數據可見過去兩年的懷疑家暴個案不減反增,或與社會整體的環境有關,但不可否定的是自《家暴法》生效以來,通報的數字都未有明顯的下降。另外,根據檢察院提供的數據,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止,開立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14宗,以家庭暴力罪案件移交法院有18宗。但是二〇二〇年全年以家庭暴力罪立案的案件已有114宗,以家庭暴力罪立案並控訴的有30宗。
五年來通報數字都在一千宗以上,而且立案的數字更有所上升,讓人疑惑到底是執法人員在執法越來越「熟手」,還是《家暴法》真有效保護受害者?有社工反映社工局的審視報告未有太多前線社工的意見,而前線社工在一處理家暴個案亦存不少不理想之處,望能當局有更多支援。
家暴的個案增加或與過去兩年澳門的社會環境有關,如何令家暴在澳門社會中減少甚至社絕,當局或要認真審視從前線至保護措施、執法等整個系統是否有須完善的地方,並加以完善,以並非只出份報告,「交份功課」後便草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