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代表僱主利益的間選議員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早前向立法會提出辯論申請,要求邀請政府代表出席辯論,討論推動政府在法律上明確私人企業僱員的退休年齡可由僱主與僱員協議商定。三議員在理由陳述中指出,澳門應建立適齡退休的制度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社會人力資源的健康流動、促進企業過時革新,鞏固勞資和諧關係。
三人提出的辯題:「在社會勞動關條中,應有適齡退休的制度,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社會人力資源的健康流動、促進企業適時革新、鞏固勞資和諧關係 ,為建設美好澳門鞏固根基。」
據立法會選舉法,工商、金融界現時在議會有四個議席。去年立法會間選,高開賢、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代表「澳門僱主利益聯會」,由於是「等額」,四人輕易取得議席,而高開賢為立法會主席。
缺法律支撐協定退休年齡 最後只能以「無理解僱」
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又在理由陳述中指出,政府透過法律明確了公務人員的適齡退休制度。私人企業人員退休制度則全部遵從《勞動關係法》,然而該法律沒有對僱員退休作出規範 。又稱,由於現時沒有法律支撐僱主與僱員可透過勞動合同協定何時退休,最後僱主只能按照 《勞動關係法》第 70條「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方式,單方解僱僱員,致使雙方原訂的共識落空,「使得僱主、顧員之間的勞資關係由和諧變破裂,僱員原本可以有尊嚴地光榮退休,變成事與願迫地『被解僱』」 。
三名議員又指出,內地的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在勞動法律保障下,不同行業的企業在僱員入職時均可與僱員約定退休年齡。在香港,企業與僱員約定退休年齡也是正常合法的做法,到約定年齡是退休而不是解僱。又指,制定退休制度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敬老護老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已經十分成熟且施行多年,現時只欠將退休定義在《勞動關係法》中予以明確,以確保私人市場具備合適的法制化退休制度 。「人性化且具靈活性的適齡退休制度安排,讓退休的僱員可以在人生的新起點享受美好的生活 。」
現今澳門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連強制性的央積金亦未設立,未能有效保障僱員退休後的生活。政府去年表示,將視乎經濟復甦情況,設5年及7年準備期兩個方案,於2026 或 2028 年才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