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暫得1宗利用FB賣廣告違規宣傳 已交警方跟進

選管會早前公佈指引,條文包括列明禁止透過那些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其中包括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的商業廣告。有本地媒體報道有候選人利用Facebook刊登廣告宣傳。選管會今(31)下午回應本媒查詢時實證有候選人在Facebook購買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至今只發現1宗,並已交警方跟進是否有違反選舉法相關規定。

現時不少社交媒體如Facebook、YouTube等均可透過平台購買和投放廣告作宣傳之用,問及在其他社交媒體有沒有發現類似情況,選管會只表示,至今只收到涉及Facebook此一個案。問及該個案涉及的參選組別以及候選人,選舉會則沒有回應。

據《愛瞞》報道,直選組別「思政動力」第一候選人葛萬金,在其Facebook專頁帳戶帖文顯示「贊助(Sponsored)」。葛萬金亦向《愛瞞》表示,在收到選管會通知後已即時刪除廣告。

據選管會的指引,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否則便構成加重違令罪。而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是指負責指導並監督展示內容的人或其代任人。

選管會今上午發新聞稿「提醒」各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向網絡社交媒體購買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又指,「如發現有疑似違法行為,選管會將轉交警方作跟進調查,以查證有關人士及相關網絡社交媒體有否違法」。據《選舉法》第192條的規定,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在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後進行政治宣傳者,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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