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玲:討回公道需過關斬將  警方欠佳處理或釀二次傷害 

示意圖,非當事人。

有市民表示被偷拍、跟蹤,報警求助後警方處理態度欠佳,似想息事寧人及用各種理由勸退當事人追究。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指出,該事主亦曾向學社求助,認為事主所引述的警員處理態度欠佳,在未經調查時已作出「好難告得入」的判斷,或會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令受害者想要討回公道難上加難。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資料圖片)

甘雪玲表示,就今次事件來看,至少有當事人口供、途人證供、天眼及附近店舖CCTV可以作為證據,甚至已被扔爛的手機也有修復的可能,但「警察冇調查過就覺得證據不足,其實好難說服社會及事主,覺得件事起訴唔到」。她認為,事主是鼓起很大勇氣報警求助,想要透過警方協助討回公道,但警員的處理態度似乎已把「第一扇門」關上。「女生討回公道,需要過五關斬六將,但係第一關已經卡住,調查程序的啟動已經卡住。」這種處理甚或對事主造成二次傷害。 

據治安警察局回覆的資料,2019年及2020年該局接報有關性騷擾之案件分別為74宗及52宗,而送交檢察院之人數(嫌犯)分別為16人及20人。甘雪玲表示結合今次事件及警方所給出的數字,不排除「74宗及52宗」當中也有事主被警方勸退,並無追究到底,使得最終移交檢察院的人數僅為報案數字的21.6%(2019年)和38.5%(2020年)。 

甘:可循其他法律條文追究責任 

「因為佢淨係影你(事主)後面,而你今日係著短褲又唔係裙,法例規定要一定條件先可以起訴,冇對你造成咩傷害,告到機會好微。」據事主所述,當時警員如是道。甘雪玲表示隨著年代發展 、時代變遷,「性」及「性騷擾」的定義已與過往有所不同,「唔一定係要著裙,喺裙底低炒咁先叫性騷擾、偷拍」,即使表面上事主無損失也不代表難以起訴,應該要「查過先知」。她認為,就這事件而言,或可用《刑法典》第186條侵入私人生活和第191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作起訴。 

旁觀者漠視等同助長不良行為? 

再者,當有人遇到該類偷拍或騷擾事件時,旁人的反應也影響著當事人。甘雪玲舉例,曾有其他事主反映稱,其在巴士上被摸大聲叫喊,但司機、乘客均無反應,於是思考是否應報案。當然旁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又或嫌作證、庭審麻煩等,但甘雪玲表示若社會對此漠視,不僅影響事主下一步行動,某程度上也助長該類行為。「有可能你或你屋企人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甘雪玲指出,難以一概而論現時社會對此類案件是積極還是消極,但至少從這一事件上,當事人主動積極發生,目睹事件的途人敢於指證,甚或媒體、團體均有為此發聲,各個角色發揮功能才促成警方有壓力去處理這件事。但若當事人並無主動發聲,或該事件也如無數同類事件般,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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